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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經濟區與兩岸經濟共同體發展路徑

http://www.CRNTT.com   2011-03-06 01:11:00  


構建兩岸經濟共同體,需一磚一瓦累積。
 
  兩岸經濟共同體建設的路徑

  統一之前,兩岸經濟一體化或兩岸經濟整合機制的高級發展階段目標是建立兩岸經濟共同體。在前面我們已經提出了兩岸經濟共同體的發展目標、基本原則、框架內容與任務、組織體系與運作機制,但如何實現這一重大方案,既要遵循基本的區域經濟整合規律,同時要結合兩岸的特殊情況,在實踐中探索與完善。其中,歐洲經濟共同體、東盟經濟共同體等經濟整合的發展路徑是兩岸經濟共同體建設的重要參考,但同時要符合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形勢,探索具有兩岸特色的建設路徑。

  (一)國際上經濟共同體建設的通常路徑

  全球範圍內的經濟共同體以歐洲經濟共同體的發展最為典型與成功,並逐步整合為超越經濟整合的政治、安全與社會整合的歐盟。此外,目前全球已建立的經濟共同體還包括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1975)、中部非洲國家經濟共同體(1983)、歐亞經濟共同體(2000)與東盟經濟共同體(2007)等。目前世界上仍有新的經濟共同體在建立(注2)。其他倡議的經濟共同體還包括“泛亞經濟共同體”與“東亞經濟共同體”等。經濟共同體的性質並不完全相同,有些屬於關稅同盟,如歐亞經濟共同體(EAEC)、加勒比共同體(CARICOM)等;有些屬於自由貿易區,如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ECOWAS);有些屬於共同市場,如歐洲經濟共同體與東盟經濟共同體等。海峽兩岸經濟共同體應是超越自由貿易區的經濟整合模式,其性質應屬於共同市場。

  歐洲經濟共體與東盟經濟共同體模式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發展路徑。

  1.歐共體模式及其路徑:由經濟整合向政治整合發展

  歐共體已經完成歷史,進入歐盟的政治整合階段。歐共體的發展路徑是:歐洲煤鋼共同體(共同市場)-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共同市場)-歐洲經濟共同體-歐洲共同體-歐洲聯盟。

  1951年4月18日,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及盧森堡六國外長在巴黎簽訂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巴黎條約),決定建立煤炭和鋼鐵的共同市場,取消關稅限制,1952年7月生效,歐洲煤鋼共同體成立,揭開了歐共體發展的序幕。1955年5月,荷蘭、比利時與盧森堡三國簽署一份備忘錄,建議六國實施電力、原子能、運輸等部門的一體化,並成立全面關稅同盟。同年6月六國確立建立歐洲共同市場的基本設想和目標。1957年2月通過《斯巴克報告》,制訂了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草案。同年3月,六國政府首腦和外長在意大利首都羅馬舉行會議,分別簽署了《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後來統稱為《羅馬條約》)。該條約於1958年1月1日生效,歐洲經濟共同體(也稱歐洲共同市場或西歐共同市場,簡稱共同市場)建立。1965年4月8日,根據六國簽訂的《布魯塞爾條約》,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經濟共同體及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三個共同體機制合併為歐洲共同體,但三個組織仍各自存在,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1967年7月1日,《布魯塞爾條約》正式生效,歐洲共同體(簡稱歐共體)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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