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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家鑫該不該被判死刑

http://www.CRNTT.com   2011-03-30 10:10:06  


 
  精神病人免責並非要給他們一項特權,而是由於精神病人的認知可能處於壓抑,扭曲的狀態,或者對於自己的行為不能自制,但如果具備自我控制能力,那麼免責的理由就很難成立。例如過去同性戀在我國法律中也屬於精神病人,但並不因為某個殺人或搶劫犯是同性戀者而給他減輕處罰。藥家鑫即使確實存在“壓力巨大”,曾經自殺等心理健康問題,但這也很難構成減刑理由,他甚至在殺人之後還能馬上開車,面對警察詢問調查能夠蒙混過關,要減刑除非能夠證明藥家鑫身患間歇性發作,症狀強烈的精神性疾病。

  旁聽人員意見不具參考價值

  在藥家鑫案的庭審中,還有一個引人關注的環節,庭審結束以後,約500名旁聽公民收到了“旁聽人員旁聽案件反饋意見表”,問題包括:您認為對藥家鑫應處以何種刑罰?

  西方強調司法過程的專業性,但又說法律不外乎人情,這是因為司法的專業性體現在罪刑適當,給罪犯合適的量刑;而由陪審團定罪,則可以將司法判決訴諸人性的一般常識和公理。但藥家鑫案參與旁聽的公民並非隨機抽選,更沒有像陪審團一樣確保嚴格中立。旁聽者們有的是涉案人員家屬,與案件存在直接利害關係,還有很大一部分是來自藥家鑫母校的學生,這個學校的學生之前還寫過給藥家鑫從輕判決的請願書,難免存在情感上的偏向。假如法院最後免除藥家鑫的死刑,如果拿這個反饋意見表作為從輕的理由之一,是很難站得住腳的。

  ■ 在其它法律環境下,藥家鑫或許不會死

  在某些國家,死刑已經絕跡

  法國前司法部長羅伯特.巴丹戴爾曾一手推動法國的廢除死刑法令,他也是當代廢除死刑運動的道義象徵之一。巴丹戴爾反對死刑的理由是,死刑肯定了國家對於公民的絕對權力,而當代的民主制度,是根據一種道德的準則來定義人權的,人權的第一個權利與此密不可分:那就是對生命本身的尊敬。每個人都享有這個權利,即使犯罪的人自己不尊重這種權利,但一種民主的法律,必須要尊重這個權利。巴丹戴爾甚至說,“是否殺人,這是國家和罪犯的區別”。

  《論犯罪與刑罰》的作者,對現代刑罰學影響深遠的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也是死刑的堅決反對者,他的認為死刑是多餘的惡,因為“法律的威懾力不是來自嚴刑峻法,而是來自有罪必罰。”

  總的說來,全球已經有120多個國家和地區廢除了死刑,死刑已經在歐洲基本絕跡,中國的香港和澳門地區也已經廢除死刑。

  1976年,被告亨利綁架並殺死一位8歲男童,“99%的法國人支持(判他)死刑”,律師巴丹戴爾卻挽回了亨利的生命。他在最後陳詞中說,“當一位母親的淚水匯合進另一位母親的淚水時,正義到底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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