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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石致死肇事者負何責

http://www.CRNTT.com   2011-04-18 10:54:25  


少年投石取樂 擊中車窗致邢丹死亡
  中評社北京4月18日訊/叢飛遺孀邢丹遇害案告破,肇事者為三名青少年,據他們交代:為了取樂,三人從高速公路邊撿拾小石塊和混凝土塊向行駛的汽車投擲。其中林某健擲出的一混凝土塊擲中邢丹所乘汽車前擋風玻璃,砸碎玻璃後擊中邢丹。

  很多人對“取樂”的說法不能接受,但是如果按經驗判斷,三人的交代倒很有可能是實情,因為青少年向行駛的汽車投石取樂的案例太多了,其中不乏致人死亡的。按照之前的判例,三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無疑的,焦點在於“過失”還是“故意”的認定。

  □ 若為“過失”,三人皆不負刑責

  三人的行為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以危險方法對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造成危害,就可能構成本罪。

  向高速公路通行車輛不停地扔石塊,顯然既是針對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又會對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造成危害,這一點爭議不大。

  但是還有兩個要素,第一要區別“故意”還是“過失”,第二要區別後果是“不嚴重”(適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還是“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適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如果是過失,則兩名沒有致人死亡的青年不構成本罪

  據公安機關披露的信息,雖然三人投擲石塊,已經擊中了多輛過往汽車,但除了邢丹所乘汽車外,其餘被擊中的汽車並無大礙,司機也未報警。所以蔡某成(男,1994年5月出生)和黃某泉(1992年4月出生)的行為並沒有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適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主觀要件必須是“故意”。兩名青年投擲石塊的行為,既不是希望造成嚴重後果,也不是疏忽大意,所以只能是放任的故意或者輕信的過失,如果是後者,那麼他們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無需負刑責。

  如果是過失,致人死亡的少年由於年齡原因不夠成本罪

  林某健(男,1996年7月出生)的行為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適用適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主觀要件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但是根據我國刑法總則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滿十四周不滿十六歲的人,在殺人或傷害致人死亡的情況下,只有主觀是故意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據此,若認定林某健的行為是過失,則他無需承擔刑責。根據刑法第十七條,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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