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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曾“流水線作畫”,是耶?非耶?

http://www.CRNTT.com   2011-04-30 08:50:48  


 
  在庭上,範曾向郭慶祥索賠500萬元的精神損失費也成為辯論的焦點。範曾的代理律師表示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解釋第十條”,損失是指“精神損害,社會評價的降低”,但並未具體解釋。郭慶祥的代理律師則認為,原告索賠500萬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代理人當庭明確500萬元全部是精神損害賠償。按照我國關於名譽權賠償的法律規定,名譽權的賠償應包含兩個部分,一是物質經濟損失;二是精神損害賠償。物質精神損失和被侵害人的身份、地位、商業價值等因素有關,由此造成對官員、企業家的經濟損失賠償數額遠遠大於普通工人農民的情況;但是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上,沒有身份地位的差別,也就是說對官員、企業家和對普通工人農民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認定和數額確定應是完全平等的,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不同的原因是精神損害程度的不同。

範曾不準備輸

  而被告謝春彥、孫遜及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的代理律師則認為:應當嚴格區分善意批評和惡意侮辱的界限。批評的目的是指出錯誤,提出希望,建議改正;而侮辱的目的是損害他人的人格、破壞他人的名譽。批評即便言辭激烈、刻薄,其目的也是為了揭露問題、針砭時弊,並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侮辱和誹謗。“三名作者與原告均沒有個人恩怨,文章中也沒有對原告指名道姓,針對的並非原告個人,而是針對目前中國書畫界的一種現象。文章提出的觀點,諸如藝術家還是要憑作品說話,不要讓錢通了你的筆墨,畫家應該甘於冷落寂寞、安心作畫等等,都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在論述過程中,雖然提出了否定性的評價,但這些表述依然屬於正常的文藝批評範疇,並非原告所稱的侮辱性語言。”

  原告稱:被告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毫無顧忌地隨意貶損原告名譽,侮辱原告人格,導致原告的社會評價下降,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已構成了對原告名譽權的嚴重侵害,並給原告造成極大精神痛苦。被告的代理律師則舉證說明:涉案文章刊登後,原告的社會評價不但並未降低,反而獲得了更高的關注和評價。在學術領域,去年12月原告受聘為北京大學中國畫法研究院院長;在藝術市場,去年11月原告作品在2010嘉德秋季拍賣會上連創佳績,其中一幅《竹林七賢圖》更以超出評估價1000萬元的價格拍出,其餘畫作也無一流拍、皆以高價成交。

  在庭上,被告的代理律師特別指出:根據國際和國內公眾人物名譽權保護的慣例,原告作為一名公眾人物應當對新聞報道和公眾評論負有容忍義務,即便涉案文章可能對原告造成輕微損害,原告也應當予以容忍。“基於公平原則和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公眾人物既然從其知名度當中獲得了利益,享受了眾多社會資源,就應當對其知名度所導致的不利和社會監督予以容忍;其次,公眾人物獲得了知名度的同時必然引發社會公眾的評論和關注,其隱私範圍應當限縮,其本人及其作品應當允許更多的品評,包括負面的品評。如同球迷和足球評論員可以公開地批評某個球星‘踢得如同夢游’,韓寒可以在博客上說《戰國》是本月最差電影一樣,畫家及其作品也無權拒絕收藏家、批評家挑剔的眼光。”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宣布,此案結果將擇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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