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焦點新聞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 
太平天國:傳統民變的特殊標本

http://www.CRNTT.com   2011-09-03 09:49:57  


 
太平天國是一場大規模的傳統“民變”

  這樣我們就陷入了過去對此類事件評價上的兩極循環:要麼是十惡不赦的“賊匪”,要麼是形象偉大的“起義”。其實,歷史上對這類事件本有個平實得多的說法:曰“民變”。

  我國傳統文獻所稱的大型“民變”始於西周中期的“厲王流彘”,當時周厲王是個暴君,他不但橫征暴斂,而且面對民怨沸騰又厲行言論管制,弄得百姓“道路以目”,終於“防民之口,甚於防川。”百姓發動“民變”推翻暴君,把他流放到“彘”地,由大貴族周召二公共同執政,史稱“共和”。

  但是西周諸侯林立,並不是一個統一的帝國,周天子就算是暴君也管不了“天下”。所以那場“民變”其實只是首都的一場民眾政變。秦以後就不同了,暴君暴政可以危害天下,“民變”席捲天下也就成為可能。

  按我們先人的傳統看法,“民變”主要是“官逼民反”。它或是由朝廷濫用民力(如秦末、隋末、元末)、橫征加派(如明末)引起。或由朝廷嚴厲的經濟統制(榷茶、博買、海禁、礦禁等)絕民生路而激變。或因官府嚴厲的戶口控制與流民潮發生衝突。包括官府強制遷徙或強制阻遷(封禁、遣返、追逃等)均可激起民變。或由於吏治腐敗、法外敲詐而激成民變(常與以上三因素叠加)。當然也應考慮非社會因素,如天災等。

  不過,民間社會內部的差別,尤其是過去被極度強調的租佃關係下地主與農民(指佃農)的矛盾,在“民變”中並不起什麼作用。這倒不是說地主和佃戶就沒有矛盾,像現在有些人講的那麼“和諧”。實際上,由於我國歷史上的民間租佃關係主要是一種經濟契約關係,“經濟人理性”比較早熟,不像許多國家傳統上農民固定地依附於主人,容易形成“溫情脈脈的”關係。我國的主佃之間往往討價還價,發生糾紛的頻率比他們高。如果因此鬧出治安事件,歷史上就叫“佃變”。但是,我們的先人一般都不認為“民變”與“佃變”有什麼聯繫。民變是“官逼民反”,是衝著官府來的。而佃變是民間社會內部的主佃糾紛,官府要麼是局外人,要麼是調解人。佃變擴大為民變的事歷史上幾乎沒有見過。

  過去我認為即便是現代的共產黨革命,土地的因素也並不像以往強調的那麼重要。歷史上更是如此。近年來我發現這樣看的人越來越多,已逐漸成為通常的認識。如中國社科院近代史所集體的大項目多卷本《中國近代通史》對清代就是這樣看的。該書認為:在整個清代“土地兼並”與土地分散是兩個互相平衡的過程,因為富人的大家庭不斷分家造成家產分散,而赤貧者多無力成家延續後嗣,其家庭趨勢是歸於消滅,只有中等人家有按原規模延續的最大幾率。因此鄉村人口的階級結構是長期穩定的,“地主階級手中的土地越來越多”的趨勢並不存在。具體地說,清初儘管“土曠人稀”,土地集中的程度卻絲毫不比清代中、後期為弱。反過來講,晚清的土地也並不比清初更集中。因此所謂土地兼並並不會影響社會結構的穩定,“真正侵蝕王朝肌體、造成王朝衰敗的,其實正是淩駕於社會之上、充當社會調節力量的中央朝廷和地方各級官府”。

  因此研究民變不應過於意識形態化,一概“官是民非”,視民變皆“盜賊”,或“官非民是”,視民變皆“起義”,都過於偏頗。但應該承認,無論孰是孰非,大規模、超大規模民變一再發生,近乎周期性地發生,的確與我國集權制官僚帝國的專制制度下難解的官民矛盾極度相關,而與民間社會內部矛盾之相關度極小。

  宋元之際,“民變”的說法漸多。而在當時的文字中,“民變”是個比較中性的提法。一方面它並非“起義”,作為群體性事件是要被鎮壓的。但另一方面它又與“盜賊”不同,明代有這樣的記載:

   “(彭長宜)除上海知縣,時浙東民變,倡亂川沙,……撫軍發兵擒斬。長宜甫至任,曰:民變非盜賊比,有司治之足矣。況首惡既誅,宜停追攝。事遂定。”

  “民變非盜賊比”是因為在時人看來,“變民”多有不得已的苦衷,而“官逼民反”是最常被提起的緣由。民變乃官民矛盾,非民間貧富矛盾。所謂官府“激變”的說法可以說是史不絕書。如正德四年劉瑾括遼東田,“東人震恐,而義州守又貪橫,民變,聚眾劫掠。”嘉靖年間朝廷為防海,強遷海豐、惠來等處人民“居潮陽下澮地,未幾激民變。”萬歷年間礦監稅使橫征暴斂,“私擅抽稅,罔利病民”,“務朘削焉”,“窮鄉僻塢,米鹽雞豕,皆令輸稅,所至數激民變。”……等等。

  清代同樣如此,康熙帝自己就曾下詔說:“……朕若微有量田加賦之意,以致民變,天必罪之。”可見連最高統治者也承認民變是統治者征斂太多引起的。由於當時朝廷的征斂以財產(土地)稅為主,各種苛捐雜稅法外橫征也都是附加在土地稅上面的。除了有優免特權的權貴外,平民富戶也常被激變:“工部遣主事呂下問至歙追產,……下問專召富家派買,坐累至破家者甚多,激民變。”而民間的貧富衝突,包括主佃衝突,那是不算民變的。雍正帝曾指出:“崇明縣城外兩處鄉間,各有殘廢貧民數人向富戶求索,因被喝斥,遂成嚷鬧,……(地方官員)混稱崇明民變,揚言前往查緝彈壓,竟不慮海外蠻野之民,激出事端。”顯然,他認為“貧民向富戶求索”是該“喝斥”的,但地方官員“混稱崇明民變”則是無事生非、“小事大做”。貧富衝突在他看來與“民變”全然是兩回事。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