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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為什麼要對台售武

http://www.CRNTT.com   2011-09-23 14:15:03  


 
  但在美國,“八一七公報”法律地位比不上“對台關係法”

  早在1979中美建交當年的四月,美國就通過了所謂《對台關係法》。這部美國的國內法規定了解除正式外交關係後的美台關係,其中第三條明確提到“美國將使台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據他們對台灣防衛需要的判斷,遵照法定程序,來決定提供上述防衛物資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

  因此,該法案成為了美國對台軍售的“合法性基礎”。中美簽訂“八一七公報”,其本意就是消除這一基礎。然而,“八一七公報”畢竟沒有明確規定美國對台售武到底何時終止,這就給了美國人玩弄花樣的機會。美國前總統里根在與中國簽訂“八一七公報”時,為降低公報對台軍售逐年限質限量的影響,而向台灣方面作出了“六大保證”,其中就包含:不設定對台軍售的終止期限、不變動《對台關係法》、不在事前與中共磋商對台軍售。

  而在90年代以來,隨著國際關係的和形勢的巨大變化,“八一七公報”幾乎被美國人完全棄置,美國對台軍售的力度迅速抬升。在1994年,美國總統克林頓更是簽署了《1994-1995財政年度國務院授權法案》,其中第531條明確規定:《對台關係法》第三條優先於美國政府的政策聲明,包括公報、條例及指令,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政策。

  這等於是美國從國內法上單方面否定了《八一七公報》;此外,該法案還強調美國必須依據中國的能力和意圖來判斷中國是否致力於和平解決台灣問題,並且應隨著中國的能力及意圖的變化,調整售台武器的政策。

  以美國國內法律為尊,這是美國在處理國際事務的慣常做法,美國曾拒絕通過《凡爾賽條約》,執意退出《京都議定書》,都是同一個道理。這就是為什麼美國可以不理會中國抗議堅持對台售武。

  ■ 美國對台售武到底是為了什麼?

  兩岸問題上,美國的核心利益是“不打仗”

  誠然,對於美國人來說,日益成長的中國很難成為其“戰略夥伴”,這不僅因為曾與這個體量相當的對手打過一仗,還因為在國家利益、意識形態、價值觀等方面中美有著太多的不同。但是,美國又絕對不願意在戰場上再次成為中國的對手,這不僅是因為中國擁有相當的實力,更重要在於中美之間利益的相同點遠多於不同點。所以美國絕對不願意與中國打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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