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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的政府邊界

http://www.CRNTT.com   2011-11-29 08:24:04  


 
  二是建立和形成國內統一完整的企業對外投資和國際化運營的法規和制度。

  目前,針對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的管理政策、稅收政策、外匯政策、資產審查措施不到20項,支離破碎,部門分割,迫切需要完善國內有關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相關法律,理順各職能部門為企業指導和服務過程中的不協調和漏洞現象。

  許多企業,特別是中小民營企業,在東道國受到了許多不公平待遇,需要國家有關部門,通過商務、外交等途徑,一攬子解決個案所遇到的共性問題。

  對於地方政府,切實避免有關職能部門重視“引進來”,忽視“走出去”的現象,從業績考核和評價上,將引進外資和對外投資同等對待。

  三是有條件建立“中國境外經貿合作園區”,有利於促進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

  目前,中國政府建立形式各樣的境外經貿合作園區19個,作為吸引中國企業“走出去”的主要載體。設立園區的目的是模仿中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吸引中國企業,區內聚集投資。這種模式對於中國企業走出去喜憂參半。

  部分園區不太成功,原因在於:1.承擔園區建設和運營的多為民營企業,缺乏當地政府的服務職能,也不具備招商引資的經驗;2.以來源地企業聚集為目標,缺乏主導產業定位分析,難以實現規模經濟和企業間的正向外部溢出效應;3.園區多處在經濟發展落後的小國,占領市場為投資目標,替代東道國進口,但其所在國家通常不具備生產成本的比較優勢。

  四是幫助企業科學考察和評估東道國綜合區位投資環境。

  中國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面臨一系列信息不對稱問題。選擇正確的區位,是企業對外投資成功的前提。國家各駐外機構,應該加強對東道國不同行業、區域的信息收集功能,針對東道國的政治、法律、文化、資源、宏觀經濟、科技、人力、基礎設施、經營便利化、貿易自由化措施等撰寫高水平的分析報告。並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交流機制,解決潛在投資者對外部投資環境的信息缺乏和失真問題。

  國家在審批、備案對外投資項目中,要形成一套科學的區位投資環境評價框架,促使投資者全面考察,科學論證,撰寫高水平的可行性分析報告,準確評估區位環境因素的優劣,比較分析不同區位的利弊,把對外投資的風險盡可能地控制在早期和國內。

  國家應該鼓勵和吸引外國政府或行業機構,在華設立投資促進機構,為中國企業的對外投資提供便利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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