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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蘭憑什麼“鬧獨立”

http://www.CRNTT.com   2012-01-15 10:14:25  


  
三,某些國家為何允許公投? 
 
  國際法不支持,本國政府卻支持

  在1994年,帶有強烈民族主義色彩的加拿大魁北克人黨(簡稱“魁人黨”)贏得了魁北克省選。 隨後,魁人黨宣布,他們將在1995年進行“全民獨立公投”,通過公投決定魁北克省要不要從加拿大獨立出去。為此,加拿大聯邦政府向加拿大最高法院要求憲法解釋,提出任何獨立公決起碼應該有2/3的絕對多數才能有效,50%+1 的投票結果將不具備足夠的法律效力和約束力,而魁北克省政府則指出,魁北克首先屬於魁北克人民,只要有超過50%的人支持獨立,就已經代表魁北克人的選擇,不過獨立公投最後以49.4%贊成, 50.6%反對而宣告失敗。

  2011年1月,非洲面積最大的國家蘇丹通過南部地區公投實現了南部的獨立,蘇丹總統巴希爾表示會接受這個結果,讓蘇丹南部地區今年七月正式與蘇丹北部地區分離。此外,並非“地處海外、遭受殖民統治並具有與宗主國完全不同文化”卻通過公投實現獨立的國家還包括科索沃等,如果按照相關聯合國決議,魁北克,科索沃,南蘇丹以及蘇格蘭等進行獨立公投的地區,根本就沒有進行獨立公投的權利,但本國政府或最高法院的允許,為他們的公投開啟了大門。
 
  地方主義是公投的法理來源

  那麼,某一個地區自己決定自己在一個國家的去留,從法理上如何解釋? 

  前面已經說到,公投實際上是“人民自決”,按照蘇聯等國的解釋,國際法承認自決權的對象應該是現有主權國家的全體人民,他們認為應該把一個國家的全體人民看作一個整體,因此這種自決是指人民不受(其他國家的)外來干涉地自由處理自己國家的事務,如果一國內的部分人通過公投宣布要脫離這個整體,那就是分離而不是行使自決權,是不能被允許的;而西方國家的理論和實踐中則承認在一個國家內部的一部分人也享有國際法承認的自決權,他們將自決權分為內部自決權和外部自決權兩個部分,內部自決是自治,也就是一部分國內人民自我管理的權利,外部自決是獨立,即人民脫離原有國家的權利。

  簡而言之,蘇聯認為自決權的意思是美國人可以不受加拿大人干涉處理自己的事務,但是紐約人必須服從全體美國人的意志,因為“全體美國人”才是自決權利的來源和主體;而西方認為自決權不僅在國與國之間存在,在一個國家的內部也存在,例如美國的州議會可以否決聯邦政府的法案,就是行使本州人民自己的自覺權。這種承認地方自決,將地方而不是“全體國民”作為公共權力起點的政治思想,一般也稱為地方主義。地方主義認為,政治權力的來源是從個人到地方,從地方到中央。

  那麼,一個地區在實現內部自決以後,可不可以要求實現外部自決,即宣布獨立呢?從加拿大和英國的例子來看是被允許的。其實,奉行地方主義的美國同樣面臨“分裂”的可能,目前美國國內的拉科塔國和海螺共和國都宣稱已經獨立建國,只不過美國政府目前還可以無視這兩個“主權國家”的獨立聲明。因為按照地方主義的邏輯,“鬧獨立”的政黨首先要在本地的選舉中勝出,如果連本地居民都不同意你上台,那麼你就根本無權代表本地居民管理公共事務,當然也就無權提出公投的議題,魁人黨和蘇格蘭民族黨都是在地方議會的選舉上台以後提出公投決議的,而拉科塔國和海螺國都還無法證明自己的聲明是代表所在地區的選民作出的。美國最有可能獨立的地區是阿拉斯加,目前阿拉斯加人口67萬,注册選民47.2萬,其中共和黨11.9萬,民主黨7.1萬,阿拉斯加獨立黨是第三大黨,擁有1.3萬注册選民,如果他們在州議會的選舉中獲勝,阿拉斯加就將舉行公投決定是否脫離美國。此外一個叫“夏威夷王國政府”的組織也一直在謀求夏威夷獨立,但這個組織目前只有數十名成員,在獲得夏威夷州選舉的勝利之前,他們的呼聲還無法代表夏威夷人民,只能代表他們自己。

  英國對蘇格蘭的態度貌似開明實際保守。08年底,格陵蘭島的選民通過公投從丹麥政府獲得了更大的自治權,這比給蘇格蘭人僅提供是否獨立的單項選擇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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