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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基本法》才能破解兩大居港權難題 | |
http://www.CRNTT.com 2012-01-30 09:04:54 |
錯判“莊豐源案”釀惡果 配偶以及自身皆非港人的內地孕婦,即俗稱的“雙非孕婦”來港產子的數字,由2000年的不足1,000名,到2010年劇升至超過32,000名,遠遠超出了本港醫療體系所能負擔的能力,更會對香港未來的社會福利、教育醫療、住房交通等帶來沉重的壓力。因此,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問題,主要集中在“雙非孕婦”身上。而雙非孕婦問題之產生,則來源自終審法院2001 年對“莊豐源案”作出的裁判。 早在香港回歸之前,全國人大設立的香港特區籌委會就於1996年8月10日,通過了《關於實施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的意見》,明確提出該條該款第(1)項規定的“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 這就十分清楚地界定了以下原則:基本法有關在香港出生的條文在實施時必須要考慮到:(一)父母雙方或一方是否已經在香港定居。(二)母親一方是否在香港合法居留期間分娩。然而,在2001年7月20日判決的“莊豐源案”中,本港終審法院卻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關在香港出生條文的解釋,只是附帶意見,對本港法庭沒有約束力。香港終審法院更表示對基本法的有關條文應當(純粹)按照字義理解,而無須按“立法原意”解讀。更離譜的是,香港終審法院還宣佈:根據籌委會的意見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確認制定的《入境條例》有關條文牴觸基本法,因而無效廢除。 由此可見,終審法院不但未能夠正確理解基本法的立法原意,還以錯誤的理解而廢除了《入境條例》的有關條文,釀成今日洶湧的“雙非”孕婦來港產子潮惡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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