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焦點新聞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對“雙非”與聯絡小組共識的看法

http://www.CRNTT.com   2012-02-07 09:23:24  


 
籌委會的解釋比聯絡小組更嚴格 

  四、胡先生提到1999年未被法庭認同的由香港入境事務處1997年4月印發的小冊子。其中對“雙非”問題的限制是:“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否成為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特區居留權,取決於“在其出生時或以後的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在香港定居”。這可能是入境處根據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有關居留權的共識制定的政策說明。該說明與1996年8月10日籌委會關於“雙非”的實施細則的意見有所不同。前者只考慮子女出生時或以後父或母是否在香港定居,但後者卻只考慮子女出生時父或母是否在香港合法定居,不考慮子女出生以後父或母是否在香港定居。從這個意義上說,籌委會對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1)項的理解比聯絡小組的共識更為嚴格。到底按籌委會的意見辦,還是按聯絡小組的共識辦,將在內地和香港引起很大的爭議。“雙非”如此,“外傭居港權”也是如此。 

  五、籌委會的意見是經過全國人大決議確認、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闡明立法原意的雙重肯定的。全國人大是憲法規定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又是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其常設機關。1997年3月14日全國人大作出《關於香港特區籌委會工作報告的決議》,在法律方面就確認了籌委會的上述意見。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解釋基本法時也提到,第24條第2款其他各項的立法原意已體現在籌委會的上述意見中。中英一旦簽署了聯合聯絡小組的有關居留權的共識,就會使該外交協議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出現出入。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在法理上就是基本法的組成部分,兩國也不能簽訂與之有出入的協議。 

關鍵是按照人大釋法恢復《入境條例》的規定 

  綜上所述,可以推斷,有關“雙非”問題,先後出現了三個不完全相同的版本。一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釋法中明確其立法原意的籌委會的意見,二是《入境條例》落實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共識的版本,三是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的判決中所理解的版本。由於《入境條例》的版本已被“莊豐源案”所廢除,實際上目前只存在兩種版本。如按照胡先生的意見中英達成協議,看來也只能恢復被法院廢除的版本,則香港可能出現對基本法作三種不同解讀的版本。問題並不會簡單了。 

  在錯綜複雜的問題面前,筆者認為要抓住主要矛盾。“雙非”問題的關鍵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和香港特區法院不遵守釋法的矛盾,行政長官有執行基本法之職責,有必要明確態度:(一)表示要執行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基本法。(二)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闡明的立法原意恢復《入境條例》的有關規定。至於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共識已經成為歷史,即使歷史可以重現,也無助於當前問題的解決。 

  唐.杜甫《東樓》詩雲:“但添新戰骨,不返舊征魂。”香港社會還是以著眼於將來、著手於現在為好。時不我待,及早處理,方為上策。 


 【 第1頁 第2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