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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鄧小平做對了什麼? | |
http://www.CRNTT.com 2012-02-09 09:03:57 |
自發的合約得不到法律承認和保護,對當事人的預期和行為就有不利的影響。我們看到,自發的包產到戶固然可以讓農民嘗到增產和溫飽的甜頭,但此種好處究竟能不能持續?未來繼續承包的條件有什麼改變?以及在什麼情況下承包模式又可能被批判?——所有這些疑慮都影響著農戶的生產和投資(農地保護和改良)決策。這是來自合約本身性質的一個實質性的困難:作為有待兌現的一組承諾,不穩定的預期無可避免地要增加合約的履行成本。 鄧小平的貢獻,是把國家政策的方向,轉向了對促進生產力的自發合約提供合法承認與保護。這並不是這位偉大政治家一時心血來潮的傑作。據杜潤生回憶,早在1962年鄧小平就談到,“生產關係究竟以什麼形式為最好,要採取這樣一種態度,就是哪種形式在哪個地方能夠比較容易比較快地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就採取哪種形式;群眾願意採取哪種形式,就應該採取哪種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來”(見杜潤生回憶錄,第332頁)。這說明,鄧小平早就明白“合法承認”對特定生產關係(產權與合約)的意義。當歷史把他推上了執政地位之後,鄧小平就用“這樣一種態度”來對待農民和基層創造的家庭承包責任制。 在鄧小平路線下,農民家庭承包制獲得了長足的發展。家庭承包制由落後邊遠地區擴展到發達地區農村、進而幾乎覆蓋了全國所有農村生產隊;土地承包的期限由一年、三年、十五年、三十年擴展為“長期不變”;合約的責任從聯繫產量開始,逐步演變為聯繫土地資產。農民家庭承包責任制不斷得到更高規格的合法承認:從基層的秘密存在,到地方政府的承認,到中共中央政策文件的肯定。最後,2002年,中國的人大通過了《農地承包法》,確立了農戶家庭承包責任制的法律地位。按照這部法律,全部農地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都長期承包給了農戶;“集體”仍是農地在法律上的所有者,但其全部經濟職能就是到期把所有農地發包給農民。隨著承包戶擁有續訂合約的優先權,“長期不變就是永遠不變”。 中國人創造的這個經驗,讓我們想起了科斯在1959年提出的一個命題:“清楚的產權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前提”(中譯見《生產的制度結構》,第73頁)。我們可以說,產權界定也是合約的前提——要不是雙方或多方各自擁有清楚的資源產權,他們之間怎麼可能達成任何一個合約?可是,中國的實踐卻提醒人們:恰恰是承包合約才界定出清楚的農民對土地的權利,因為在訂立承包合約之前,作為集體成員的農戶究竟對集體土地擁有何種權利,通常是模糊不清的。這是不是說,農戶的產權反而是經由合約才得到界定的?在這個意義上,我認為可以得出一個新的結論:合約締結與產權界定根本就是不能分開的同一回事。 合約可以經由再合約(re-contracted)得到調整,而經由合約不斷界定的產權也就可以不斷進一步明確其經濟含義、並逐步提升產權的“強度”。我們在中國看得清楚,後來被列入憲法保護範圍的私人財產權利,最初就是從城鄉公有經濟的承包合約中產生並發展起來的。私人承包獲得的公有資源在約定條件下排他的專用權,不是私產又是什麼?按照承包合約,超出約定產量的部分一般歸承包人所有,這難道不正在創造更完備的私產嗎?隨著承包私產和超越承包形成的私產不斷由少增多、由弱變強,公有制成員不斷擴大對外締結合約的範圍,循序漸進地積累起更多的私產,也進入更豐富多樣的市場合約網絡。這套經由合約界定出清晰產權的辦法,從農業擴展到非農業、進而擴展到城市,奠定了中國市場經濟的基礎。 來芝加哥參加這次會議的時候,正是中國春小麥的收割季節。此刻在華北農村的田野上,有一副壯觀的畫面:成千上萬台拖拉機和收割機,順著莊稼成熟的路線跨村莊、跨市縣、跨省份移動。這些拖拉機和收割設備,有私人的,有多個私人擁有並集合到一個合作社或一個股份公司的,也有“公司”承包給私人經營的。他們作業的範圍,早就超越了一個個“集體”的狹小範圍,惟有一個複雜的市場合約網,才把他們與數目更加巨大的農戶、合作社、公司制農場的收割服務需求連到了一起。甚至政府也參加了進來,一道道緊急頒布的命令,不但要求沿途高速公路對這些農機分文不取,而且要求提供良好的服務。這是經歷了30年改革的中國經濟的一個縮影:產權與合約構成了所有活躍的生產活動的制度基礎。 鄧小平本人不一定看到過“產權界定”的理論表達。可是,鄧的改革之道就是堅持產權界定並寸步不移。這套中國特色的產權界定,一直受到來自不同方向的批評。一種批評說,鄧的改革逾越了“一大二公”經濟的最後邊界,因而背離了經典社會主義。這個批評忽略了繼續維繫一個不斷支付昂貴的組織成本的體制的巨大代價,這一點,人們通過比較改革的中國與拒不改革的那些國家經濟表現上的顯著差別,就可以獲得深刻印象。另一種批評認為,基於承包合約的產權改革遠不如“全盤私有化”來得徹底和過癮。這種批評則看輕了制度變遷所要付出的代價:只要過時的觀念和既得利益纏住了相當多的人群,任何“激進和徹底的改革”在實際上寸步難行。甚至,制度選擇的“最終目標”也受制於交易費用的狀況。例如,這次我們大家到芝大開會,都要借助屬於芝加哥市政的“公共通道”。為什麼不把天下所有的“公路”都徹底化為“私路”呢?答案是費用。每人一條專用的道路顯然太過昂貴,於是社會退而求其次,在保留“公路”的同時約束人們的行路規範。 鄧小平不為任何批評所動。他始終堅持一點,無論如何也要容許中國人在實際的約束條件下郵輪貧群妥櫓≡竦奶剿骱褪匝欏H魏尾ā⒆櫓蚝顯夾問劍灰恢っ骺梢源俳腦黽雍腿嗣襠畹母納疲誦∑驕屠忠庠擻米約旱惱治威望動員國家機器,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總標題下為之提供合法承認。這看起來似乎只是一套非常實用主義的策略。但是,有了科斯以來經濟學的進展,我發現在中國改革的實踐經驗裡,包含著具有很高普適性的道理,這就是廣義的交易費用決定著制度的存在及其變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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