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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當前推進民營資本發展的真正障礙

http://www.CRNTT.com   2012-03-13 09:22:56  


 
  近期浙江泰順立人集團非法融資破產清算事件,進一步顯示地方金融監管的缺失的隱性風險。最近有報道顯示,包括立人集團在內的147名債權人集體起訴泰順縣政府和縣公安局,狀告政府不作為和行政違法,要求國家賠償6864萬元。原告認為立人集團破產帶來的嚴重後果政府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首先,泰順縣政府和縣公安局放任立人集團非法集資13年構成不作為;其次,確認兩被告支持立人集團“釣魚式集資”的行政行為違法;第三,確認兩被告實施的“企業自救,政府幫扶”解決立人集團債務危機的行政行為違法。足見地方金融監管體系的建設刻不容緩。如果不加大監管力度規範民間金融活動,隨著全國各地民間資本在金融領域的活動越來越活躍,政府不僅是會頻繁成為被告的問題,更嚴重的是地方性金融風險會不斷蔓延相互滲透,釀成全國性系統性金融風險。

  由此,建議銀監會協助地方金融辦建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制度,最簡單的辦法是,銀監會對地方金融辦開展全面培訓,依據非銀行金融機構規定的監管條例,幫助地方建議監管體系和實施方法。同時建議,以後發生政府不作為被判決賠償時,規定由監管人員用自有財產支付,而不能動用地方財政為責任人的失職買單。政府兜底的做法,不利於防範監管人員玩忽職守甚至監守自盜的道德風險。特別要強調參與高風險投資活動風險自擔的基本原則,政府救助不能成為慣例。

  第二個方向性分化,是政府對優秀的民間金融機構缺乏作為,那些優秀的民間金融機構無法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在全國數以萬計的民間金融機構和數千家小額金融公司之中,由不少優秀的公司。這些公司在緩解小微企業的資金困難,支持創業創新企業,扶持個體就業,特別在農村支持農民脫貧致富,發揮了很大作用。有些還創造了非常好的運營模式,保持了幾乎為零的壞賬率。但是這些民間金融機構,受制於不能吸儲的約束,不能擴大信貸規模,以至無法讓更大範圍的小微企業受惠,這些民間金融機構本身的發展也因此被嚴重制約。

  建議相關方面對民間金融機構盡快進行一次全面梳理,對於優秀的民間金融機構,給予更大的發展機會,比如允許這些機構獲得較低利率的央行再貸款,使之在對小微企業的信貸規模擴大的同時能降低信貸利率,有利於進一步降低小微企業的信貸成本。對不遵紀守法的,要依法處理。希望相關部門盡快放低銀行准入門檻,允許優秀的民間小額信貸金融公司升格成為民營社區銀行,為以國有資本為主的銀行業注入更大活力,加大銀行業的競爭性,這也應該是治理小微企業信貸難頑症的最佳途徑。

  文章最後說,銀行業已對外開放多年,現在是到了對內開放的時候了,民間資本理該獲得“國民”待遇。但對民間資本要堅持“有保有壓”,不能“一刀切”。對民間金融活動也該像對正規金融一樣,永遠保持審慎的監管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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