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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瑞再揭外企行賄灰幕

http://www.CRNTT.com   2012-08-31 12:07:24  


 
律師舉報:“是時候改變了”

  “依照美國的《反海外賄賂法》,只有認定涉事企業違反所在國的法律時,美國司法部(DOJ)才會採取措施,因此,美國輝瑞在中國行賄的犯罪事實清楚確鑿,那它也應該接受中國司法機構的處罰。”郝俊波說。

  提及對輝瑞的舉報信,郝俊波律師坦言這和自己的從業經歷有關。

  郝俊波畢業於加拿大第一所同時也是多年排名第一的OsgoodeHall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他曾擔任美國、荷蘭、南非、牙買加、尼日利亞等國駐北京領事館的中國法律顧問,2008年北京奧運會期間,還擔任過美國奧運代表團中國法律事務顧問。

  郝俊波與外企也有頗多接觸,曾為法國航空公司、荷蘭皇家航空公司、美國雷諾煙草公司、吉布森吉他、Hi-Vac等世界知名企業提供中國法律事務上的幫助。

  “每年都有很多的機會為外企提供法律培訓,講課時和這些員工聊一些外企在中國的案例,經常會提到美國的FCPA。”郝俊波告訴時代周報。因此,8月7日,他注意到了輝瑞在中國行賄的報道。

  在談及寫舉報信的原因時,郝俊波坦言,這與他注意到之前幾年外企行賄問題出現的怪圈有關:國外司法部門發布公告,提交證據進行調查,然後實施法律懲處;而在行賄行為發生地中國,卻往往沒有調查的下文。

  在8月10日的舉報信當中,郝俊波寫道:上述被舉報人在我國犯了行賄罪,主動向美國的證交會和美國的司法部認罪,並向美方繳納巨額罰款。但被舉報人是在我國注册的公司,在法律上是中國法人,而他們卻從未向我國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如實陳述罪行並接受處罰,顯然是無視我國的司法主權和法律尊嚴。

  郝俊波指出了他的法律依據:根據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准的規定》,商業賄賂個人行賄在1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就應該立案追訴。商業賄賂的收受方如果將收受的賄賂款歸個人所有,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有人認為中國方面一直對此類案件不做處理是因為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定,但我認為盡管中國目前沒有單獨的反商業賄賂法,但依據中國目前實施的刑法法律體系,追究行賄者和受賄者的刑事責任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郝俊波說,“所以我認為目前的問題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

  郝俊波告訴時代周報,寫檢舉信就是期待改變原來沒有下文的局面,希望中國司法機關能行動起來。

  “郝律師此舉意味著,輝瑞將有可能因為此前在中國的行賄行為,面臨進一步的被追訴。”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琳對時代周報說。

  王琳說,在過往的一些外企行賄案例中,國家相關部門依據“不告不理”的原則,並未啓動針對那些被海外曝光企業的調查程序。但這一次不同,因為“按照司法程序,對於實名舉報,最高檢需給予回複”。

  截至8月29日下午,郝俊波查詢其實名舉報輝瑞制藥賄賂的處理狀態,仍顯示為“正在處理中”。郝俊波表示,“或許這需要一段調查時間,結果應該會通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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