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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路外交”偷渡為“實質外交”?

http://www.CRNTT.com   2012-09-01 09:05:22  


 
  可以說,儘管李登輝、陳水扁大搞“務實外交”,以“重返聯合國”、“入聯公投”,與“非邦交國”拓展“實質外交”關係,利用“元首外交”增加台灣的國際曝光率,使“台灣問題國際化”等手段,對“兩岸同屬一中”的現狀形成了極大的挑戰,但在其派駐“非邦交國”的機構名稱,及代表人員的稱謂方面,仍然不敢將之“升格”為“實質外交關係”的“大使館”、“總領事館”,及“大使”、“總領事”,只不過是為了簡化及統籌“經濟文化辦事處”、“台北代表團”、“文化經濟代表團”、“商務辦事處”、“商務處”“孫逸仙中心”等五花八門的稱謂,將之統稱為”代表處”或“辦事處”而已。

  但是,聲稱要推動“活路外交”,實行“外交休兵”的馬政府,如今卻做出了連李登輝、陳水扁也只能是敢說不敢做“特殊兩國論”及“一邊一國論”,以“活路外交”來偷渡比“務實外交”更具“兩個中國”意味的“實質外交”,將其派駐“非邦交國”的“代表處”、“辦事處”改稱為“使領館”,“代表”、“處長”改稱為“大使”、“總領事”。 

  第一步,是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請《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法案)》,並由“立法院”於今年一月二十日三讀通過,再由馬英九於今年二月三日公佈,並授權“行政院”以“命令”訂定施行日期,“行政院”也於二月十六日發布“命令”,定自今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第二步,則由“外交部”於八月二十九日修正通過《駐外人員對外名義與加銜要點》,作為“通則”的實施細則。

  該《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共十三個條文。從其內容看,可能是將規範派駐“邦交國”的《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和派駐“非邦交國”的《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合併為一個法律。雖然在其第二條“駐外機構的定義”,仍將其在“無邦交國”設置的機構稱為“代表處”或“辦事處”,但卻在其第五條“駐外機構人員編制”中,以“大使館、代表處置大使一人,特任或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及“總領事館、辦事處置總領事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總領事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來將其駐在“邦交國”及“非邦交國”的“外交代表”相提並論;而在“外交部”制定的《駐外人員對外名義與加銜要點》中,更是乾脆將“代表處”和“辦事處”“升格”為“大使館”和“總領事館”。由此,台灣派駐“非邦交國”的機構和人員,將被與派駐“邦交國”的機構和人員一道,享受“正式外交關係”的政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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