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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煙救災”,是救災還是發“國難財”?

http://www.CRNTT.com   2012-09-12 12:23:20  


“增煙救災”只不過是讓煙草企業發了筆“國難財”。
  中評社北京9月12日訊/9月7日雲南彝良發生5.7級地震,造成數百人死傷,數十萬人受災。在各界紛紛救災的同時,雲南省發改委向國家發改委申請增加40萬大箱卷煙生產指標,旨在為地方增加6億多元稅收,用於災區的災後重建。網易新聞另一面今天登載文章《救災重建,不能用賣煙錢》指出,“增煙救災”無論最後有多少稅收用於災後重建,政府和煙草企業都是獲益者。
   
“增煙救災”不符合中國控煙政策  
 
   2003年中國簽署《國際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按照公約要求應限制煙草產量和供應量

  中國的控煙運動始於上世紀80年代後期,此後,相繼出台對煙草廣告、青少年吸煙以及公共場所吸煙的限制規章。2003年,中國在控煙問題上正式向世界靠攏,正式簽署《國際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同年即成立了國家控煙辦公室,隸屬於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並作為中央政府層面最直接的控煙部門,負責戒煙醫生培訓、組織戒煙大賽、吸煙情況調查以及各種禁煙宣傳活動等。2006年1月9日,《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在中國正式生效,其大多數條款都是為了限制煙草產量和供應量。

  然而,中國在加入《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五年之後,並未達到公約規定的控煙標準。在2011年1月6日,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清華大學發布《控煙與中國未來——中外專家中國煙草使用與煙草控制聯合評估報告》,報告顯示,在百分制的評估中,中國履約績效評分為34.7分;主要的控煙措施均位列100多個公約締約國的末尾。 

  卷煙生產指標只能根據市場銷售情況而定,因救災增加生產指標不符合法規

  中國是世界上為數不多的幾個由政府控制煙草專賣的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根據200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卷煙年度總產量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煙草製品生產企業的卷煙年度總產量計劃,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再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結合市場銷售情況下達。煙草製品生產企業根據市場銷售情況,需要超過年度總產量計劃生產卷煙,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煙草企業的生產指標有國務院計劃部門逐級下達,需要增加生產指標的唯一考量就是根據市場銷售情況,並不包含地震等突發災害性事件,因為地震災區的災後重建而申請增加生產指標不符合法規,以救災的名義增加生產指標,在增加稅收的同時,也為煙草企業帶來的豐厚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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