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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初中生:執法不應跑偏司法解釋

http://www.CRNTT.com   2013-09-22 10:10:39  


 
但近期若干基層執法實踐違背了法律的嚴格限定

  張家川警方最初以“轉500次”為由刑拘楊某,法律人士稱非尋釁滋事入罪條件

  本次甘肅天水張家川縣公安局因“9.12”案件刑拘16歲初中生楊某,最初通報的說法是:“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張家川縣公安局已對在“9.12”案件中利用網絡平台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人員給予治安處罰(其中行政拘留一人,罰款5人),對情節嚴重,發帖轉載500次以上的一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這是在9月9日兩高司法解釋出台以後,首次因“轉發500次”而進行刑拘的案件。

  如前所述,轉發500次只是誹謗罪的入罪條件,要因“轉發500次”而對楊某進行刑拘,則只能認定楊某涉嫌觸犯的是誹謗罪,法律人士劉子溪也持同樣的觀點。然而楊某發布的信息,是“警察與群眾爭執,毆打死者家屬”、“凶手警察早知道了”這樣的信息,並沒有針對“特定的自然人”,是無法以誹謗罪定罪的。很顯然,警方只想著“打擊網絡謠言”,卻沒有仔細研判兩高司法解釋的內涵,看到個“轉發500次可入刑”就迫不及待用上,因而出現了適用法律不當的嚴重錯誤。

  若對楊某以“尋釁滋事罪”論處,通報呈現的證據並不充足

  在察覺到以“轉發500次”定罪不妥後,張家川縣警方重新拿出了一份通報,這份通報將對楊某刑拘的理由變成了以“涉嫌尋釁滋事案立案”。但這個做法同樣值得商榷——要以“網絡造謠傳謠”論處楊某觸犯尋釁滋事罪,如前所述,至少要拿出“主觀故意”、“因果關係”、“嚴重混亂”等三方面的證據。楊某是否不實信息的原創者?他有沒有可能是聽來的?如果楊某只是聽來的不實信息而未經驗證將其發布,那麼這無法入罪。楊某發布的不實信息是否是所謂嚴重混亂的成因?楊某作為一個初中生,在其個人微博、空間上中午發布了不實信息,能否當天就使數十人糾集在現場鬧事,數百人聚集?這裡的因果關係需要有力的證據。警方的通報中,只有對“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描述得比較清楚,但“這樣嚴重的混亂”同樣使人懷疑是否能把混亂怪到一個不在現場、不認識死者的16歲初中生身上。

  慈溪查獲“散布謠言韓某”,不宜認定“擾亂公共秩序”

  除張家川縣這起事件之外,還有類似的事情讓人感到疑惑。如9月19日,慈溪警方查獲散布謠言的韓某,稱韓某在個人空間和微博上發布了內容為“還以為是烏雲要下雨,原來是掌起冰箱廠著火了,好慘呀!據說死了四人、傷者無數!老板和老板娘都被抓了!”的謠言,並對其進行了治安行政處罰。雖然該案不涉及刑拘,但通報顯示對韓某進行處罰的依據僅僅是,“上述謠言發布後,迅速被擴散,引發了公眾關注,擾亂了公共秩序”——引發了公眾關注,所以就擾亂了公共秩序?這未免太讓人難以理解。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於擾亂公共秩序的細則有許多,但從未有一條是引發了公眾關注就擾亂了公共秩序的。並且,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規定要“故意”擾亂公共秩序才能處罰,通報中對“故意”也毫無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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