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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美惠:兩岸應加強司法合作有效打擊犯罪 | |
http://www.CRNTT.com 2015-08-23 00:11:27 |
傅美惠表示,犯罪是世界之公敵,鑒於兩岸人民往來及經貿交流日漸密切,衍生之跨境犯罪日趨猖獗;也因兩岸地處鄰近,無語言障礙,導致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游走兩岸,逃避法律追訴者日益增多,形成社會治安大漏洞。而正因影響兩岸治安之地理、人文、社會等因素同構型太高,造成兩岸血脈相連之不可分割關係,兩岸政府均無法自外於此結構體,惟有透過制度化合作打擊犯罪模式及司法互助架構,緝捕、遣返外逃人員及境外調查取證,方能有效打擊犯罪,共創雙贏。 傅美惠指出,兩岸簽署“協議”,就政治層面而言,有其重要意義。兩岸學者普遍認為雙方技巧性避開司法互助之“國際”、“區際”主權爭議,有助於追訴犯罪及潛返罪犯,大陸亦不再是台灣罪犯之天堂。此外,前揭“協議”雙方跳脫政治框架,以平等互惠方式進行協商,不僅突破兩岸文書送達、跨境調查取證及經濟罪犯遣返之限制,並包括協助緝捕及遣返人犯,等同國際司法互助之引渡性質,已超越目前台灣與國際間其他國家司法互助範圍。 傅美惠表示,兩岸協議的簽訂,部分合作方式雖與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中之原則相符,卻仍有別於主權間之國際司法互助,應是基於及時且有效地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的共識,盡量提供對方所請有關司法協助事項。雙方均應各自退讓司法管轄權,排除中央機關介入,此種彈性務實的作法,是在特殊法律框架及現行法律規範基礎下,架構合作與互助的協議內容。 傅美惠認為,兩岸協議所具有中尚待補強之內容,如搜索、扣押證物所涉案件應遵循“雙重犯罪原則”。司法警察的境外亮麗打擊犯罪成效,固有長期與大陸公安機關合作良好默契的歷史因素,職司偵查主體的檢察官,如何強化對境外犯罪的掌握與偵辦能力,確保偵查程序的合法性,並鞏固審判時的證據適格性,同須費思長遠大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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