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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群島屬於中國的條約國際法依據 | |
http://www.CRNTT.com 2016-07-24 00:14:45 |
第三款理解南沙群島屬於中國的國際法依據為1900年美西簽訂的《關於菲律賓外圍島嶼割讓的條約》。1900年11月7日,美國與西班牙在華盛頓簽訂了《關於菲律賓外圍島嶼割讓 的條約。該補充條約規定:“西班牙讓與美國她在巴黎和平條約締結前也許曾經有過的全部所有權和所有權的要求,讓與美國屬於位於在菲律賓群島外面的該條約條三款所規定的界限仙任何的和全部的島嶼,特別是Cagayan(加牙因) Sulu(蘇祿) Sibutu(錫布土)島嶼以及它們的屬地,西班牙同意所有這些島嶼必須完全地包括在群島的割讓中,只要它們曾經屬於上述界限以內的。” 根據1900年條約規定內容分析來看,西班牙放棄了屬於菲律賓群島而位於1898年條約第三條所述範圍以外的島嶼。南沙群島即不屬於菲律賓群島之列,更沒有包括在這三處島嶼其中,當然不是菲律賓的領土。 第四條款證明南沙為中國領土的證據為1930年美英簽訂《關於劃定英屬北婆羅洲與美屬菲律賓之間邊界的條約》 。該條約表明我南沙群島在菲律賓和北婆羅洲的邊界線以外。 從以上分析來看,上述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條約即菲律賓領土範圍(菲律賓的國家領土邊界線被統稱為“國際條約界限”或“菲律賓條約界限”),也清楚地以歷史史實及條約國際法實證,證明在歷史上南海諸島根本不在菲律賓領土界限之內。另外1935年菲律賓憲法、1946年“美菲一般關係條約”、1961年菲律賓“關於領海基線的第3046號法令”等菲律賓國內法或條約,均明文反覆確認了“國際條約界限”所規定的菲律賓領土範圍,而南沙島礁和黃岩島不在其中。 (作者是中國社科院近代史所副研究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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