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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華談兩岸經濟融合發展的推進方案

http://www.CRNTT.com   2018-01-11 00:13:09  


 
  王華認為,就兩岸經濟融合發展的目標而言,可以從不同層次加以界定。在宏觀層次,主要是兩岸經濟政策能夠趨向有機協調;在中觀層次,主要是通過部門協調和產業組織的運作,實現經濟資源跨區域、跨部門地自由流動與優化配置;在微觀層次,則主要是大陸台資企業生產經營效能與市場競爭力的提升,以及台灣民眾在大陸從事相關經濟活動(如就業創業)的無障礙化。此中“融合發展”的實質在於,以大陸經濟轉型升級為前提,重點針對大陸台資企業和大陸台胞,有計劃、分步驟地漸次給予其(適用於陸資企業和大陸居民的)同等待遇,最終促進台資企業完全融入大陸生產網絡和市場環境,台灣同胞可以完全自由、自主地從事相關經濟活動,真正實現微觀經濟單元的無障礙融入。

  為實現上述目標,王華認為可以採用兩種推進方案:一種是根據大陸改革開放的經驗,先行設立對台經濟融合試驗區,先在小範圍區域的運作中積累操作經驗,待時機成熟再向更大範圍推廣,本文稱之為“區域推進”模式;另一種則是根據融合進程中目標或任務的相對獨立性劃分功能模塊,按照由簡到繁、由易到難的次序,在全大陸範圍內一次性推行某一較低層級功能的融合嘗試(不排除在必要時進行短期的區域試點),待時機成熟後再針對更高層級的功能進行融合開放,本文稱之為“層級推進”模式。

  第一種推進方案(區域推進模式)在大陸已經行之有年,成功案例固然有之,但無效案例亦不缺乏。就兩岸經濟關係的發展歷程來看,諸如廈門經濟特區、海峽西岸經濟區、平潭綜合實驗區、(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此類謀求對台開放一攬子方案的區域試點,其運行成效有每況愈下之勢。究其原因,一方面在於大陸條塊分割式的行政管理體制,導致以區域為單位的開放試點往往遭遇各職能部門的橫向掣肘,在對各部門開展游說攻關的過程中,區域訴求中的很多時效性項目因而錯失良機;而地方政府行為往往也表現出短期性和本位主義,局限於區域範圍的對台試點方案,會過分側重於短時期內的區域利益考量,卻未必顧及區域間的政策協調與資源互補性,更會隨著情勢的變化甚至是政府官員的離任而無疾而終。另一方面,隨著兩岸經濟關係的不斷深入發展,相關主體的經貿活動早已是在全大陸範圍內進行綜合布局,此時局限於特定區域的特殊政策,其邊際效益已不足以抵消生產要素跨區域流動(從特定區域流向更具潛力區域)所能創造的收益。而在推進兩岸經濟融合發展進程中,由於更加強調民間組織和微觀主體的能動性,經濟資源以市場利益為導引的跨區域流動將是基本要求,此時追求區域對台經濟融合的制度安排恐將無以著落,終歸於無效。

  與之相比,第二種推進方案(層級推進模式)更加符合兩岸經濟融合發展的根本需求。一方面,以功能模塊劃分的推進任務(如產業技術標準的對接、從業證照的認可與發放、企業市場准入等),往往由單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只要經過謹慎評估,確定其影響邊界的明確性與衝擊效果的有限性,即可予以施行,其執行效率更高。不僅如此,對於多個層級的功能性開放也可多管齊下,並行不悖,相對獨立推進。另一方面,與大陸經濟轉型升級的整體進程相配合,在推行某一經濟政策(如產業激勵、技術支持、融資保障等)時,在滿足准入條件的領域,即可順次向台資企業拓展施行,在同一時間給予其同等待遇,如此也能將整體轉型所可能造成的摩擦成本最小化。根據以往的經驗,如兩岸包機、赴台自由行等,都是在個別開放之後短期內迅速擴大開放範圍;而2015年的台胞免簽證,更是一次性全部開放。可以預期,在以往正常化、便利化制度安排的基礎上,大陸單方面、多批次、無(地域)差別地對台資企業和台灣民眾給予同等待遇,並以負面列表方式來規約開放過程中的不可控因素,對於深入推進兩岸經濟融合發展並最終有利於兩岸關係的穩定發展將具有更高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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