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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制方案 台灣擔心什麽 | |
http://www.CRNTT.com 2019-06-09 00:08:24 |
然而,縱觀中國共產黨對和平解決台灣問題已做出的承諾,台灣的“黨、政、軍,包括特務系統均由台灣自己管理”,“大陸不派軍隊也不派行政人員赴台”,“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可以實行單獨的財政預算,中央政府不向台灣收稅”,⑧這很清楚地表明,對台灣的承諾是一種政治承諾,認可台灣社會制度的保留,這實質上就是賦予了台灣“政治自治”的權力,與港澳的“高度自治”相比較,核心的一點在於台灣地區範圍內的社會經濟治理與大陸之間不存在委託-代理關係,因為台灣是依據其業已形成的政經體制機制來行使治理權的,較之於港澳,台灣擁有完全的自治權,這就足以顯示台灣問題的或台灣地位的特殊性。那麼台灣的特殊地位是什麼呢?“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分”這個傳統的回答並未能解答台灣在統一後的特殊地位的特殊性安在,似乎是在刻意迴避這個“難題”。鑒於過去四十年的歷史條件,在“先易後難、先經後政”的對台工作策略下,對一些敏感及準備不充分的問題採取迴避是可以理解,也是難以避免的。但是,在探索台灣方案的當下,台灣特殊地位的定位清晰化是不可迴避的現實問題,因為兩制方案的構思或設計是要有定位依據的。顯然,放在與港澳比較的框架下,大陸對台灣在統一後特殊待遇的表述或承諾超越了港澳“一國兩制”的憲制原則,它允許台灣存在內在的自主治理體系,實質上是承認了台灣是一個具有內在自主行政管理體系與社會治理許可權的政治實體,這是一種政治自治,是台灣與港澳最大的不同點,也是台灣特殊地位的核心內涵所在。 其實,大陸對台灣在統一後所擁有的高度自治權內容的表述或承諾,非常清楚地表明了台灣擁有高於港澳的特殊地位,但為什麼台灣方面仍不“領情”,拒不接受這樣的制度安排?其中一個不可忽略的原因是,由於歷史的緣故,台灣方面(不論藍綠)對大陸的承諾缺乏信任,這就表明對台灣特殊地位定位還面臨一個法制化的問題。方針政策的可信度是需要法制基礎作保障的,這就是為什麼現代國家要依法治國。大陸一貫強調會不惜一切代價地反對“台獨”行為,但台灣島內以及國際社會中總有輿論認為大陸是“虛張聲勢”,甚至大陸內部也有人對大陸是否敢於不惜動武反對“台獨”持懷疑態度。但2005年大陸頒佈《反分裂國家法》後,大大增強了大陸對任何試圖分裂國家的行為將予以嚴懲的承諾可信度,有效地改變了社會預期,台灣島內再也不敢輕言“台獨公投”,“台獨”被廣大台灣民眾視為“禍水”。大陸民眾對執政黨與政府反對“台獨”的決心、意志和能力也有了充分的信任。兩岸關係尤其是在處理統一的制度安排這樣的大事上更需要法治化,因此,對台灣在統一後的特殊地位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表述或界定,這樣才能使相關政策的制定與執行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可增強台灣社會對大陸按照“一國兩制”方針處理台灣特殊制度安排的可信度。 二、統一的中國與台灣的高度自治 台灣方案的實施就意味著兩岸統一的實現,因此一個中國不僅是台灣方案必須遵守的政治原則,也是實施台灣方案所面臨的政治現實,不存在任何其他的選擇。台灣方案是要在沒有先例可循的情況下,解決台灣作為中國的一部分與台灣擁有高度自治權力的複雜問題,問題的複雜性就在於怎樣既能確保台灣的高度自治,又要確保台灣的高度自治不能背離或損害國家的整體利益。具體主要涉及兩個層面的內涵,一是大陸與台灣關係的制度安排;二是台灣在國際社會的活動形式和範圍界定。因此,對如下幾個方面的考慮是不可或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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