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毅夫:可恥的年號 | |
http://www.CRNTT.com 2022-04-11 00:04:56 |
1895年三月二十三日,清廷被迫同日本政府簽訂了喪權辱國、割地賠款的《馬關條約》,台灣一省從此淪入時長50年的日據時期。在日據時期的台灣、在台灣的日據時期,日據台灣當局禁用中國當時的光緒年號、後來的宣統和民國年號,強行使用日本當時的明治年號、後來的大正和昭和年號。在日據時期台灣的戶籍謄本上,戶主和家庭各成員的生、卒年是用明治某年、大正某年或昭和某年登記的。日人入據前出生者,其生年也一律換算成日本年號如明治某年乃至更早的元治某年等。例如,台灣彰化吳姓某家的戶主(台灣進士汪春源的妹夫)的生年是清同治三年(1864),在日據時期的戶籍謄本上卻被換算登記為日本年號的元治元年(1864)。 《福建民間文書》(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年10月版)收有年號記為“中華民國/洪憲”的4種文書:“中華民國/洪憲二年一月王佳種斷賣契單”,“中華民國/洪憲五年七月伍生江斷賣契單”,“中華民國/洪憲五年八月陳清修斷賣契單”和“中華民國/洪憲五年八月吳長壽典按契單”。這4種文書之前3種由福建晉江縣填發,蓋有“晉江縣驗稅契分局驗正”印記。後一種為福建建甌縣填發,蓋有“建甌縣印”印記。其中,“中華民國/洪憲二年一月王佳種斷賣契單其實是“中華民國/洪憲六年一月王佳種斷賣契單”。編者將“六”誤為“二”。以理論之,該4種文書的發證機關——福建財政廳完全不可能在“洪憲帝制”崩潰、“洪憲皇帝”死後以“洪憲”年號填發契單。合理的解釋是,此4種文書乃是在“洪憲帝制”實行期間,福建財政廳在原已制備並使用有年的“契單”上之“中華民國”字樣處,加蓋“洪憲”二字,並於“洪憲帝制”崩潰後的中華民國五年(1916)七月和八月,中華民國六年(1917)一月填發的。“中華民國/洪憲”是袁世凱竊國遺留的痕跡,洪憲是袁世凱竊國使用的年號。 中國人民大學人類學研究所博士學位論文《媽祖信仰在地化的人類學研究——以遼南為例》(張曉瑩,2011),收有遼寧《莊河縣南石城島海峰寺碑》文。文獻難得,茲錄於下:“天後宮,古刹也。居島之西,處山之陰,海光一目在覽,山色舉首盡觀。風光典雅,洵屬天然之廟址。□□花峰湧,遂以海峰寺名□。□之創設年不可考。據其旁之古墓碑志,似建於明代,是否確鑒,猶未□。□來島上諸般清平,民氣逐漸開化,未謂非聖母之潛庥也。其後島民日眾,多從事於海上生涯,□□網垂釣者,靡不受其慈佑,從未遭遇意外。偶或夜色沈沈,則懸燈以導之;霧氣漫漫,則明光以示。□□滔天,若以虔誠默禱,亦無不化逆為順。是以往來航行及島上居民,莫不誠感致敬,為之奉祀,則爭□群起樂施。聖母之靈感化人,其妙有不可思議者。年來住持正傳奉經誦佛,謹慎自戒,至誠之餘,□山君者夙具佛緣,對於廟之興革事宜,無不有力即施,見善勇為。又因年前遠航海南路上,雖遇颱□裡,是神德浩遠,超脫俗夫之意。度人心至誠,自獲神佛之默佑。於是聚眾之誠,頌揚神庥,謹樹碑石□。首倡人楊樹仁、張樂賢、 王克欽、楊樹成、呂克純。撰文崔作穆。援助悟三。敬書於延貴。主持僧方明,徒侄正傳。康德十二年古歷二月二十八日”。文末“康德”是偽滿年號,偽滿先後使用大同、康德兩個年號。“康德十二年”為1945年。溥儀賣國,國人皆曰可殺。然而,溥儀後來經教育感化,重新做人,事跡可感也。 上記明治、大正、昭和,以及明治之前的元治,是日人入侵後在台灣強行使用的年號,是國敵辱國的國恥;洪憲是國賊竊國、大同和康德是國賊賣國的罪證。我國人當知之記之也。 (作者系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講座教授,全國台灣研究會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