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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人大釋法與國安憲制秩序 | |
http://www.CRNTT.com 2023-03-26 00:03:01 |
本次釋法從法律技術層面上看具有法理正當性和規範有效銜接的顯著特徵及優勢: 其一,釋法以憲法上的法律解釋權條款及香港國安法的最終解釋權條款為依據,釋法主體具有法律上的充分資格與權威性,釋法程序合憲合法。 其二,釋法本身立足於從制度架構和法律程序上加以明確和塑造,為香港本地機構的執法、司法行為提供規範性的法律工具箱和操作指引,而不是就個案情況直接給出解決方案,這顯示了中央對香港本地機構的信任以及對“一國兩制”憲制秩序的尊重和運用。 其三,釋法明確了香港國安委與行政長官在有關司法程序中的監督者和協助者角色,即第47條規定的行政長官的國安證明書程序和第14條規定的香港國安委的判斷決定權,二者前後銜接,可確保香港國安司法程序按照法律規定運行,不變形,不走樣。 其四,釋法沒有直接排除不具有在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而是將有關證明、判斷與決定的權力落實給了香港國安委和行政長官,壓實並具體化後者履行國安法有關職責的權限和程序。 其五,釋法為香港本地採取有關法律行動提供權威依據,即釋法為香港本地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有關專案認許條款提供了指導和要求,需要在國安案件中設置針對法官裁量權的監督制約機制。 其六,釋法本身僅限於澄清有關機構權限和程序,為香港本地解決有關法律問題提供規範性指引,並未對非國安案件及相關司法機制產生影響,也不代替香港本地機構作出具體決定,體現了釋法的專業性與規範銜接性。 釋法對香港法治運行有著重要的保障和促進意義。人大釋法權本身就是香港法治體系的內在元素,無論是基本法還是國安法,都明確規定了人大釋法權條款。從權源上看,香港高度自治權的所有權能,包括司法權,都來自中央授權,而中央享有對這些授權的監督權。人大釋法權就具有監督權性質,既對法律本身含義進行規範性澄清和漏洞填補,又對香港自治機構包括法院的法律實施提供監督指導。香港法律界和香港社會對人大釋法是不陌生的,香港回歸以來已有五次釋法,均對香港法治運行帶來促進效果。本次國安釋法具有類似性質和功能,有助於香港本地機構準確理解和適用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與公共安全,並與香港司法中的法治原則和人權標準相結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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