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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法理台獨”現實危害需密切關注

http://www.CRNTT.com   2024-05-27 00:01:26  


 
  然而,從學理推導之,台灣當局始終是仰賴更高權威存在的叛亂政權或地方當局,台灣並不具備“國家資格”,台灣也不可能通過非法、無效的“單方獨立宣言”取得“國家資格”,因而“法理台獨”在目標意義上注定是一個無法實現的“偽命題”。鑒於狹義的“法理台獨”仍會提供國家分裂的前提性要件、使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廣義的“法理台獨”還會持續誤導台灣民眾國家認同、對國際社會輸出錯誤“台灣現狀”認知,“台獨”分裂勢力為實現“法理台獨”目標而實施的行為及其危害後果構成我們在反“台獨”鬥爭中需密切關注的“真問題”。

                     二、作為“偽命題”的“法理台獨”:一個不可達致的目標

  “法理台獨”對“台獨”分裂活動而言,並不具有如前“台獨”分裂勢力所認為的構成性意義,即台灣不可能通過推動“法理台獨”分裂活動實現“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成為所謂“名實相符”的“主權國家”的目標。因此,從目標意義上來說,“法理台獨”根本是一個“偽命題”。之所以形成這一判斷,從學理上講,理由主要有二:一是,台灣的“現狀”並非所謂“事實台獨”,所謂“台灣具備國家資格”的說法並不屬實。二是,即便台灣當局通過“域內法”的“立改廢釋”宣布“獨立”,台灣地區也不會因此而取得“國家資格”。

  (一)台灣不具備“國家資格”:台灣當局的法律地位是叛亂政權或地方當局

  準確界定台灣當局的性質,是判定台灣是否具備“國家資格”的關鍵。根據國際法學界的主流觀點,國家必須擁有主權,“在一個地域之內,儘管有政權組織,有定居的居民,但如果沒有主權,還不能構成國家,衹能是一個國家的地方行政區、殖民地或其他政治實體。”⑤即使根據《蒙得維的亞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的定義,國際法學者也指出“政府”或“與他國交往的能力”等要件當中,仍然包含著政府應當能夠不依賴外部勢力獨立實施實效統治的要求。⑥“台獨”分裂勢力常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實際統治過台灣”“‘中華民國(台灣)’當局是台灣的實際統治者”為說辭,將台灣當局描述為“實效統治的政府”,進而得出台灣具備“國家資格”的結論,這一論斷並不符合事實。回歸具體情境,台灣當局在台灣的持續存在總是以更高權威的支持或容忍為前提,其中包括外部勢力的軍事干預,但更主要的是中國政府對台方針政策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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