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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民族區域制度不容動搖

http://www.CRNTT.com   2008-12-04 11:31:59  


 
        必須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不動搖 

  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解決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它有巨大的優越性: 

  第一,有利於國家的統一,也有利於保障少數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當今世界是由主權國家構成的世界,雖然全球化進程在不斷加快,雖然各個國家的人民都愛好合作與和平,但是毋庸諱言,國家利益間的衝突和矛盾是現實存在的。所以,我們的制度設計必須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增強抵禦可能遇到的外侮的能力。同時,我們的制度設計,也要貫徹民族平等原則,尊重少數民族的各項平等權利,不能搞民族壓迫和民族歧視,必須保障少數民族有管理與本民族特點緊密聯系的內部事務的權利。共同的事務共同管理,特殊的事務特殊管理,這也符合現代行政管理原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滿足了上述兩方面的要求。 

  第二,符合中國國情,有利於民族合作,有利於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進程中,中國各民族人口不斷遷徙、流動,各民族的分布形成了大雜居、小聚居的現象,民族之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漢族和少數民族之間、少數民族互相之間交錯聚居,特別是在歷史上各民族傳統聚居區的結合部,往往很多個民族互相雜居在一起,這種狀況使各民族之間已經很難分開,各民族在文化和經濟聯系上也密不可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各民族的共同因素和社會主義一致性將日益增多,中華民族的凝聚力將日益增強,各民族之間更是誰也離不開誰。所以,在處理民族問題的制度上必須符合這種國情,有利於各民族之間的互助合作,有利於鞏固和發展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達賴方面的“建議”中不顧事實,說什麼大量其他民族進藏影響西藏自治,實際上是主張搞民族“單幹”,主張把西藏和內地隔離開來、封閉起來,是十分有害的。 

  第三,有利於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發展繁榮。各民族共同發展繁榮,是我們社會主義在民族政策方面的根本立場。就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制定和實施了一系列有利於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的政策和措施,使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得到較快的發展,有力地促進了各民族的共同發展,共同繁榮。以5個自治區為例。據統計,1947年內蒙古自治區成立時的生產總值只有5.3億元,2007年達6018億元,這是內蒙古自治區經濟發展增長速度連續6年位居全國第一。廣西經濟總量從1958年自治區成立時的24.52億元增加到2007年的5956億元。新疆到2004年自治區成立50周年時,全區國內生產總值達2200.15億元,是1955年的42倍。2007年新疆完成生產總值3400億。寧夏國內生產總值由1958年自治區成立時的3.29億元,增長到2007年的889.2億元。西藏也發展很快,1965年自治區成立時生產總值為3.27億元,2007年西藏完成生產總值342.19億元,這已經是西藏經濟連續保持12%以上速度增長的第七個年頭。在經濟發展的同時,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事業都得到了長足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在黨和國家的親切關懷下,各族人民共同分享改革發展所帶來的成果。自西藏和平解放以來,農牧民一直享受免費醫療政策;從1985年開始,義務教育階段的農牧民子女一直享受包吃、包住、包學習費用的“三包”政策;“五保戶”的供養水平高於全國農村五保戶人均供養水平。正如中央民族大學藏族副校長喜饒尼瑪所說:“凡是真正了解西藏的人都知道,藏族人民毋庸置疑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最大受益者。”這充分說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的制度保障。離開這一制度的正確指引,民族地區的發展和各族人民的幸福是難以實現的。 

  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來,在世界民族主義浪潮的衝擊下,許多國家民族矛盾突顯,有的國家走向了四分五裂,有的爆發了慘烈的民族仇殺,有的爆發了大規模的民族衝突,而中國始終保持了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大好局面,這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優越性以及在中國的成功實踐是分不開的。正是基於這一制度的巨大優越性,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被中國確立為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2005年,胡錦濤主席在中央民族工作會議的講話中明確指出:“民族區域自治,作為黨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一條基本經驗不容置疑,作為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動搖,作為中國社會主義的一大政治優勢不容削弱。”達賴方面打著落實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的旗號,還是堅持所謂“大藏區”、“高度自治”那一套政治主張,完全違反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是不會有出路的。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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