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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坦白還錢 何來認罪協商

http://www.CRNTT.com   2009-08-04 11:54:11  


不把不義之財全數吐出,扁家成員不易過關。
  中評社台北8月4日訊/“陳致中夫婦的如意算盤是選擇已曝光的資金,以換取緩刑或免判,然後再慢慢享受剩下來數以億計的不義之財”;“顯而易見的,陳致中夫婦根本沒有真正懺悔,也沒有坦白認罪之心;在此狀況下,特偵組怎麼可能同意他們假藉徒有其名的認罪協商而免去刑責?”台灣《中華日報》今天對此發表社論,指出“陳致中夫婦未坦白還錢何來認罪協商?”文章内容如下: 

  扁家涉貪弊案定九月十一日宣判,台北地院合議庭今天將針對陳致中、黃睿靚夫婦認罪協商準備程序進行審理。由於陳致中沒有將扁家洗到海外的鉅款匯回台灣,有無涉及其他洗錢案也尚未明朗,預料特偵組不會准他們認罪協商,這對陳致中夫婦來說固然是咎由自取,對社會也具有警惕作用。 

  今年一月間,陳致中夫婦即在台北地院合議庭準備庭中認罪,並向偵辦此案的特偵組請求認罪協議,承諾會把扁家洗到海外的資金匯回,同時供出吳淑珍所藏價值新台幣六億元的珠寶和現金,以換取不被檢方起訴。當時特偵組要求陳致中簽署授權書指示瑞士美林等四家銀行,包括最早的“海角七億”及從國泰世華保管室匯出的五點四億元,總計十二點八億元存款匯回台灣。 

  然而,時隔半年,陳致中前後雖簽署過兩次授權書,卻始終沒有將十二點八億元匯回。特偵組發現,陳致中每次簽署的文件都與瑞士方面的規定不符,衡情論理,他既然是帳戶受益人,又有專業的銀行理專協助,應沒有出錯的可能,卻一再發生與規定不符情事,顯然刻意推遲匯款時程。 

  其次,特偵組在偵訊調查過程中也發現,陳致中夫婦對海外洗錢過程及海外資金流向,不但沒有交代清楚,反而將責任全都推給吳淑珍,聲稱他們只是“單純人頭”角色;同時,陳致中之認罪,只承認檢方已查到的情節,檢方尚未查明的一概不做交代,完全是“選擇性認罪”,對於釐清案情的助益十分有限。 

  尤有甚者,陳致中還對海外資金未能匯回極盡推諉之能事,忽而歸咎於特偵組向瑞士司法當局請求司法協助的函文中,指稱扁家收受不法政治獻金數額與特偵組起訴扁案的金額不符;忽而將責任推給特偵組,認為只要“最高檢察署”擬具公函,交給瑞士法院及銀行,就可以把錢匯回台灣。顯而易見的,陳致中夫婦根本沒有真正懺悔,也沒有坦白認罪之心;在此狀況下,特偵組怎麼可能同意他們假藉徒有其名的認罪協商而免去刑責? 

  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認罪協商的先決條件,係由涉案嫌犯主動供出犯罪事實,免除檢察官蒐證或舉證不足以致定罪不易之風險,以提高刑事案起訴的成功率。但請求認罪協商者絕對不能避重就輕,只提供有利自己的片面資訊,否則就無法構成認罪的前提要件。 

  可以想見,陳致中夫婦的如意算盤是選擇已曝光的資金,以換取緩刑或免判,然後再慢慢享受剩下來數以億計的不義之財,如此機關算盡,最後恐將竹籃打水一場空。 

  更重要的是,認罪協商立法原意,旨在節省司法資源及紓解訟源,四年多來,認罪協商之執行已超過一萬件,其中不乏被質疑有濫用情事,例如橫行嘉南地區的芭樂票詐欺集團,被害人一千多人次,損失二億餘元,檢方對十名被告具體求刑六月至四年六月不等,但地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達成認罪協商,除首謀被判有罪外,其餘共犯均獲判緩刑。 

  陳致中夫婦認罪協商之請求,無疑是最具標竿性的案例,特偵組如准其所請,必須提出不違背司法尊嚴又能讓民眾信服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