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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酌情量刑權才能終結臨時性強姦

http://www.CRNTT.com   2009-11-04 10:18:52  


罪犯:“臨時性的,沒事”(設計台詞)
  中評社北京11月3日訊/《錢江晚報》今天刊登評論員洪信良的文章“限制酌情量刑權才能終結臨時性強姦”,作者認為,“要平息不同的聲音,唯一的辦法就是對法官的酌情量刑權作出更嚴格的限制,縮小酌量權的空間,使同樣案件的判決,各地一致,各案一致,真正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文章內容如下:
 
  近日,“臨時性強姦”一詞頻頻出現於各大網絡論壇,成為繼“躲貓貓”、“俯臥撐”等之後又一網絡流行語。事件的起因是浙江湖州的一起強姦案。今年6月10日晚,南潯某派出所兩名協警,在賓館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時實施強姦,南潯法院考慮到兩人屬“臨時性的即意犯罪”,從輕處罰,判決兩被告各入獄三年。

  三年是強姦罪的最輕判罰。網友的最大質疑,一是難道強姦還有“臨時性”的?二是兩名罪犯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對同一名受害者實施強姦,這難道不是應該重判的輪奸罪?

  有人為法官辯解說真正的意思是“臨時起意”。是“臨時性的即意”也好,是“臨時起意”也罷,大家從案件事實判斷,法官的創造性判決措辭無疑是一心在做“減法”,經過一系列奇妙的減法之後,一個在大眾看來應該判輪奸罪的案件被判了最輕的刑罰。

  這,應該是“臨時性強姦”一詞短短幾天迅速躥紅網絡,成為最新網絡流行語的民意基礎。而更深一層的,則是民眾從當今不少司法不公現象中得到負面的經驗,由此出發質疑該案的司法是否公正。

  一是網友質疑該案的判決是否存在“權”“錢”交易。“臨時性的即意犯罪”這樣的創新用語具有很強烈的主觀色彩,似乎在刻意美化兩名罪犯的犯罪動機,讓網民懷疑其判案的傾向性。而對兩人同時的強姦是否構成輪奸未作出有力的說明,更是給人“葫蘆僧判斷葫蘆案”的感覺。於是,許多人擔心這背後會不會存在以“錢”買“刑”的醜惡現象。二是網友質疑是否存在“權”“權”交易。這兩人雖只是“協警”,但畢竟是在執法部門上班的,是不是有執法部門的官員為其撐腰,這也是網友產生聯想的一個根由。

  網友們的質疑不一定是對的。不過,這種群體性的不信任應該引起司法部門的充分關注。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恨”。一個案件的審判是對事還是對人,這關係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精神能否落到實處。

  如果司法者真的被錢、權、情所羈絆,那麼,法律勢必成為可隨意捏塑的橡皮泥。在錢、權、情面前,司法者可根據需要,從反面效法秦檜判岳飛的“莫須有”,為給案犯減刑,給出一系列“莫須無”的推斷。

  而這,又與法官的酌情裁決權有多大相關。相似的案子,在不同的法院判出大相徑庭的結果,並不少見。網絡上對孫金銘案與胡斌案,一個判無期,一個判三年,就有很多爭議。要平息這些不同的聲音,唯一的辦法就是對法官的酌情量刑權作出更嚴格的限制,縮小酌量權的空間,使同樣案件的判決,各地一致,各案一致,真正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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