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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松有被判無期案的啟示 | |
http://www.CRNTT.com 2010-01-21 08:53:59 |
從黃松有被判無期看監督法官之難 2010年01月20日《每日經濟新聞》, 作者楊濤 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19日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松有犯受賄罪和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有人認為,黃松有貪污受賄510萬被判處無期徒刑,量刑似乎偏重。而按照《刑法》規定,貪污受賄510萬判處無期徒刑無可厚非。相對於黃松有的量刑而言,我更關心黃松有案的宣判給我們帶來的啟示。 黃松有案的宣判,昭示著法官的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的現象不容忽視。司法要獨立於地方黨政機關,是我們一直在努力追求的目標,但是在提倡司法獨立的同時,也應當加強對法官的監督與制約。從2009年全國“兩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中,我們可以看出,司法系統的賄賂犯罪占全國賄賂犯罪的1/5,有2620人涉案,其中涉及法官占了32%,檢察官占10%,法官的比例遠遠高於檢察官。這使得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著名民法學家梁慧星在給兩高的評分中,給最高法院的報告只打50分,而給最高檢打了80分。法官的腐敗現象的加劇,一方面說明法官在今天建設法治社會中,由於各種社會矛盾糾紛都湧入法院,讓他們尋租機會劇增;另一方面也說明我們對於法官的監督與制約的制度並沒有及時跟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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