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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玩弄“公投” 至少十點違法

http://www.CRNTT.com   2010-01-21 11:20:22  


 
                     身為議員濫用程序

  三、違法複決。公社兩黨開展“五區公投”活動的口號是“盡快實現真普選,廢除功能組別”。該口號抵觸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12月29日的決定:(一)該決定訂下2017年和2020年雙普選時間表,本來就不發生盡快問題,要求盡快就意味著提前。(二)該決定授權2017年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處理2020年功能組別如何實現普選,但“五區公投”活動現在就要預告廢除。在法理上,上述決定是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故該活動的口號是違法的。

  四、濫用程序。目前政改正作諮詢,特區政府雖有傾向,但未定案,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包括公社兩黨提出意見。但諮詢期尚未結束,兩黨議員就要濫用辭職程序,表示抗議,有違其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義務。浪費公帑指鹿為馬

  五、浪費公帑。根據基本法第73條的規定,立法會有批准公共開支之職權。因此,立法會議員有職責監督政府,避免浪費。但現在有五名議員卻故意辭職補選,將浪費1.5億公帑舉行本來不必舉行的補選,實際上屬於基本法第79條所稱之“行為不檢”。

  六、指鹿為馬。議員在每屆任期四年內辭職照常理不得再競選,現該等議員不但要參加補選,而且把補選說成“公投”,就是指鹿為馬。把選民在補選中所投的一票說成既是補選票,又是“公投”票,就是第二次指鹿為馬。21世紀的立法會議員其行為還不如兩千多年前奸相趙高,至少可按欺詐考慮。

  七、參議權力。根據基本法兩個附件的規定,政制發展有全體議員三分之二支持就通過,有三分之一反對就被否決,這是立法會的職權,但現在兩個附件的修正案還未提交立法會,公社兩黨就要以補選投票的結果要求議員投票,實際上就是以補選結果代替議會行使權力,試圖篡奪議會按法定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務,至少是妨害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行使權力。

                       破壞法治誤導選民

  八、破壞法治。社民連議員給香港市民的印象是不講法治,但公民黨議員大都是香港大律師,口口聲聲都講法治。儘管世界各國並沒有完全統一的法治標準,但任何政權機關及其人員必須依法行使職權。香港法律既無“公投”規定,立法會及其議員當然不得搞“公投”,搞“公投”就是破壞法治。

  九、誤導選民。公社兩黨既以“盡快實現真普選,廢除功能選舉”,必然以此作為競選廣告,如上所說該口號是違法的,以違法內容作為競選廣告顯然是違反選舉活動指引及相關條例,並誤導選民。

  十、製造社會不安。公社兩黨推行“五區公投”活動,是要煽動群眾,以便拉高投票率,給人留下內地“文革”時期的群眾活動、台灣民進黨街頭抗爭的印象,這將給香港社會帶來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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