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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父子分選“立委”議員能否如願

http://www.CRNTT.com   2010-03-25 08:06:05  


 
  但是,陳水扁能否參選,關鍵是在於他是否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定的參選資格。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立委”候選人的資格規定,陳水扁無論是國籍、年齡或是設籍年限等條件,都完全符合資格。實際上陳水扁當選台北市長之前,也曾當選並出任過兩屆“立委”。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又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按:“妨害投票自由罪”)、第一百四十四條(按:“投票行賄罪”)之罪,經判刑確定。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對比上述規定,陳水扁將受到其中第二款及第四款的約制。因為陳水扁已於去年九月十一日被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公務員侵佔公有財物、利用職務詐財、偽造文書、收賄、洗錢等罪名成立,判處無期徒刑,剝奪終身公權,併科罰金新台幣二億元。但是,先決條件是陳水扁的官司在終審定讞並維持對其有罪判決必須服刑之後。換句話說,倘在第八屆“立委”選舉參選人登記之前,陳水扁的案子尚未能終審定讞,他就將仍是有權參選。這就將導致發生兩個後果:其一、是在二零一二年第八屆“立委”選舉之前,陳水扁案終審定讞,確定他喪失參選資格。其二、是以台灣地區的司法制度及司法實踐,司法機關根本不可能趕在二零一二年之前全部完成陳案的司法程式;而且,陳水扁極有可能會利用這個司法程式漏洞,故意拖長上訴程式,讓司法機關根本無法在二零一二年之前完成終審程式,陳水扁要想參選並當選“立委”,就得其所哉。

  不過,倘司法機關仍能得及在陳水扁的第八屆“立委”任期內終審定讞,維持罪名成立並須入獄服刑,及褫奪公權的話,陳水扁就得終止“立委”資格併入獄服刑。這與顏清標因非法持有槍械罪被最高法院判處三年半確定,須入監服刑[的情況並不一樣,因為顏清標雖然終審定讞罪名成立並須入獄服刑,但並沒有被褫奪公權,因而他的“立委”資格並未喪失,故在獄中仍可行使“立委”職權,在提前假釋後即返回“立法院”履行“立委”職權。兩者相比較,關鍵是在公權是否被褫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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