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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賣人行道是權力尋租的“活標本”

http://www.CRNTT.com   2010-05-14 11:19:52  


 
  ○齊魯晚報:拍賣馬路攤位,掠奪你是為了照顧

  近日,江西省弋陽縣城管大隊在城區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劃出100多個攤位,組織占道經營的攤販競價拍租,價高者得,得者發證算合法經營。最終,城管部門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費”的名義,收取了69家攤點的139390元競價拍租資金(5月13日《人民日報》)。

  城市的公共道路,作為一種“無差別的公共資源”,本來應該是免費提供給市民使用的,如果因為占道經營給其他市民造成不便並增加了城市管理成本,適當收一點占道費、衛生費、排污費等,也還勉強說得過去,但要拍賣其使用權,就完全沒有任何道理好講了。

  那麼,應該免費提供的公共資源,為什麼成了“拍賣品”?弋陽縣城管副局長舒弋明作了一些解釋,但這些解釋都是不折不扣的強盜邏輯。什麼叫強盜邏輯?強盜邏輯就是沒有邏輯,沒道理就是有道理。就像狼要吃羊,即便羊在下游喝水,那你也把我“狼先生”要喝的水給弄臟了。

  城管副局長舒弋明究竟講了哪些強盜邏輯呢?

  第一條:掠奪你是為了照顧你。 舒副局長說,“拍賣是為了照顧弱勢群體”,是為了照顧那些“下崗、傷殘人員”。那麼如果因為僧多粥少,攤位不敷分配,那城管就應該想辦法找出最困難的人,讓他們來經營,這才能說是照顧弱勢群體。假如無法甄別誰是最困難的人,那採用抽簽的方式也可以啊,為什麼“只能採取拍賣方式”呢?

  第二條:別人違法,我也可以違法。當舒副局長在記者的追問下,無法拿出拍賣街道的法律依據時,便換成了強詞奪理的口吻,反問道:“河道采砂權不是拍賣嗎?為什麼街道不能拍賣?”按照舒副局長的邏輯,別的地方有城管殺人的現象,弋陽縣的城管是不是也就有理由殺人呢?

  第三條:我就是法律。一位攤主說,“拍租攤位時,當場就有人質疑有些條款不合適,應該聽取群眾意見進行修改,主持拍賣的舒副局長竟然說‘在這裡我說了算,你不要就出去’!”舒副局長完全搞錯了,他根本沒有意識到,作為一名官員,他唯一的權力就是依法行事,違犯法律的話,說了還要算,那就只能說是一種強盜邏輯了。

  現在看來,建設法治社會的一個最大障礙,就是一些原本應該成為法律維護者的政府部門,往往成了法律的破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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