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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烈山:“抓對了”便該如此對待嗎?

http://www.CRNTT.com   2010-08-06 09:31:25  


 
  又,據介紹,身份確認工作可通過比對身份證上的頭像是否和犯罪嫌疑人一致;如果監控錄像模糊或缺乏犯罪嫌疑人作案時識辨相貌的資料,民警應及時聯繫嫌疑人家屬,前往身份證戶籍所在地進行核驗。有人辯稱:“但這是個兩難的選擇,因為這樣做,畢竟會浪費寶貴的破案時間,導致真正的嫌疑人逃跑。”你看,在“枉”與“縱”的所謂“兩難”選擇中,傳統的司法是寧可“嚴打”而發生誤傷,乃至“寧可錯殺三千,不可放走一人”,現代司法原則是“寧縱勿枉”,慎刑慎罰保護人權,哪怕使罪犯一時漏網,所謂“無罪推定”、“疑罪從無”都是這種現代司法理念的貫徹。有了保護人權的理念,取舍明確,哪有什麼選擇的“兩難”? 

  現在說到本文的主題:就算抓林貝欣“抓對”了,她就是那個盜竊團夥的頭目,我們就可以無視她的基本人權包括人格尊嚴,這麼粗暴(本文是在通常意義上使用這個詞,無意說有關警察像毆打陳玉蓮的武漢便衣那樣“粗暴”)地對待她嗎?請看《信息時報》披露的相關細節:抓人時,警察根本不聽她申辯,只是說‘做沒做過你自己清楚’。”“她被反銬雙手徑直帶到蘿崗的看守所。”有必要“反銬”嗎?

  一家人為證明她的清白奔波準備書面材料,但材料提交幾天後依然沒有消息,警方又不允許探視,一家人都很擔心。“奶奶在派出所又是求又是跪,說孫女是冤枉的,希望能見她一面,順便帶點衣服和吃的東西,但他們都不許,說看守所裡什麼東西都有不用擔心。”這樣對付被拘留者合法嗎?

  “進看守所前衣服上的紐扣和拉鏈全被剪掉,怕我們自殺,我的褲子到第二天才還給我,褲子已被剪得破破爛爛。當時我只穿著上衣走進監房,裡面有二三十人,眼睛都直直盯著我……衣服幾天裡都沒得換”。這樣人道嗎?尊重疑犯的人格尊嚴嗎?既然要剪,為何不給一個醫院病號服那樣的褲子讓人家蔽體遮羞?

  “飯盒是別人以前留下的,我用水衝了一下還是很臟,晚上就睡在水泥地板上……”把人當豬狗,連個乾淨飯盒都不給;把看守所當羊圈,睡覺的木板也不肯墊,這不是虐待是什麼?這種待遇顯然是不針對林貝欣一個人的,是慣例。

  押送義烏,讓林貝欣氣憤的是,“路上一直讓我戴著手銬。即便停車進餐館吃飯、上洗手間,手銬都沒有解開,也不作任何遮蓋,走到哪裡都有人盯著我看,認定我犯了滔天大罪。”她那被剪得破爛的衣服也一直沒換,一路上她都低著頭,“自己一點尊嚴都沒有,受不了別人那種眼光。”

  所有這一切待遇,即便是一個真正的罪犯就應該“享有”嗎?不說人道、人權,就講實用利害:這樣剝奪一個人(哪怕真是罪犯)的尊嚴,豈不是存心增強他的反社會心理,斷絕他棄惡從善之心?這種肆無忌憚的羞辱和虐待,難道不是有罪推定與示眾威懾等思維方式的表現嗎?

  因此,我認為,別忘了,在當下,執法機關和人員轉變治民觀念,樹立尊重人權的理念比技術性改進管理更重要。(鄢烈山 雜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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