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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對外簽訂FTA的務實空間

http://www.CRNTT.com   2010-08-06 11:29:23  


 
  更重要的是,固然大陸堅持“防止在國際間出現‘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原則,但事實上對於台灣參與國際活動,已經有“個案處理的先例”。例如,2009年大陸同意台灣以“中華台北(ChineseTaipei)”名義的觀察員身分,參加在日內瓦舉行的第62屆世衛大會(WHA),被視為“超越世衛與中共在2005年簽署矮化台灣的備忘錄(MOU)的框架”,以及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先生出席新加坡APEC峰會,都顯示WHA和APEC模式,將是大陸對於台灣洽簽FTA,可能的“務實妥善處理”模式。

       (三)結語

  簽署ECFA之後,馬英九已經宣示:積極與貿易夥伴洽簽自由貿易協定或經濟合作協定。至於洽簽FTA對象,“經濟部”表示:“在傳統上我們跟歐洲、跟美國關係非常緊密,所以除了跟大陸簽兩岸經濟合作協議以外,如果去跟別的國家,包括美國、歐盟,東南亞各國家:越南、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等,來簽自由貿易協定,是我們另一波要努力的地方。”,政府將以“多元接洽”“逐一協商”的方式,與重要貿易夥伴推動洽簽自由貿易協定。

  由ECFA之順利簽署,證明兩岸是有智慧和能力透過協商解決問題,相信只要兩岸保持良性互動、不斷增進互信,通過兩岸協商,逐步克服政治難題,一定可以找到台灣與他國簽訂FTA的“務實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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