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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決推翻周占春所謂“總統職權說”

http://www.CRNTT.com   2010-11-12 08:46:43  


 
  本來,按《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規定,陳水扁可享受八年的卸任禮遇,即從二零零八年六月至二零一六年五月止。由於今年九月一日修訂條例,從即日停止向其發放每月禮遇金及辦公事務費用,已使他“損失”未來五年的四千多萬元“卸任禮遇金”。但此前三年已領取的三千多萬元,由於“條例”並無“追扣”規定,故已無法追回。

  按照台灣地區的刑事訴訟制度,一、二審是“事實審”,三審即終審是“法律審”,亦即三審是專在糾正下級法院違法的判決,只就適用法律是否違誤加以審核,不得再審查其事實,而當事人也不得主張新事實與提出新證據,故昨日被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的“國務費”案、“南港展覽館”案及部分“洗錢”案,並非等於無罪,而是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引申法律不適。其中,高院二審對吳淑珍的“南館”案判決十六年有期徒刑,最高院認為已經逾越《反貪污治罪條例》中所規定的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的兩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法定刑度。因此,按照最高院的認定,吳淑珍仍是有案且須判刑,只是刑期依法減短而已。而“國務費”案,高院將陳水扁、吳淑珍由無期徒刑減至二十年有期徒刑,是採取對陳水扁、吳淑珍有利的認定,將單據報銷的非機密國務費,從寬認定大部份因公支出。但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理由卻指出,明明有些機密工作項目,“總統府”有編機密預算,高院卻仍採信陳水扁的答辯,認為是只以發票等單據報銷,明顯矛盾,高院顯不查明;而陳水扁以領據列報的機密費,侵佔與偽造文書應分論併罰,高院卻以牽連犯論以一罪,法條適用有誤。按此認定,陳水扁、吳淑珍被最高院判發回更審的案件,仍是有罪,只不過是適用法條有誤,必須重申,準確地適用發條判決而已。 

  既此,除吳淑珍的“南館案”可能會從二審的十六年減刑幾年之外,其餘各案則有可能會增加量刑度。雖然《刑法》在二零零五年修訂後,將合併執行判提高到三十年,但由於陳水扁被控的犯罪,都集中在修法之前,因此只要陳水扁在未來的“國務費”案中,未被判決無期徒刑,即使是被判有罪定讞並合併執行,最重就是二十年。而陳水扁自二零零八年十一月被偵查羈押至今已經七百天,羈押期也可以折抵刑期,再加上陳水扁倘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可獲減刑,故陳水扁最多只須服刑八年就可提出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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