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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壟斷致財富向少數人集中

http://www.CRNTT.com   2011-03-02 11:20:58  


 
  但是應當指出,中國至少有三項壟斷性的制度安排,由於歷史的原因和追求另外的政策目標,在全局規模上惡化了收入和財富的分配。

  第一項是土地的制度壟斷。對土地壟斷性的用途管制和規劃管制是世界各國的通例,但對土地的制度安排則各有不同的特色。我國在城市化過程中,一方面長期嚴格限制農民進城落戶轉為市民,禁止進城農民工在城市搭建住房,禁止城郊農民自行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而由國家壟斷控制農村土地的工業化、城市化使用。但在另一方面,農村土地非農使用的目的和制度設計,又不是為了改善農民的境遇,不是為了已成為工業化主力軍的農民工及其家庭進城後的安居樂業。巨量的財政收入和土地出讓收入被密集投入於圍繞城市戶籍人口的基礎設施和環境改善,造成城市房地產價格的持續飛漲,從而形成了全國範圍內財富從農村居民向城市戶籍居民以萬億為規模的持續轉移。城鄉居民從改革開放前收入差距不小(國家統計局數字:1978年為2.57倍)、財產差距不大(城市居民廉價租房蝸居,農村居民擁有簡陋住房和宅基地、自留地),到今天收入差距大體依舊(國家統計局數字從2003年以來在3.2~3.33倍間徘徊,比改革開放前稍有擴大,我們的數字是2010年2.4倍,略有縮小),但以房屋為代表的財產差距則從無到有,急劇擴大至5~10倍以上,鑄就了全國貧富差距急劇擴大的基本格局。

  可以說,在進入市場經濟時代之後,我們事實上走上了靠利用城鄉土地市場價格差為城市化提供積累的道路。這樣,我們在建造了大批漂亮的現代化都市的同時,另一方面也產生了因財富被不斷轉移而相對貧困、占人口總數2/3的9億多農村戶籍居民。如果我們大談縮小貧富差距而不去阻斷這個每年以萬億規模的財富轉移,那麼我們的議論就顯得並不嚴肅和真誠。

  第二項是壟斷和封閉的城市戶籍制度安排。上世紀50年代前中期,我國居民可以隨就業進入城市自動入戶,並自然享受城市公租房及其他相應的市民福利待遇。1958年後,我國開始實行城鄉隔絕的戶籍管理制度。“農轉非”成為最嚴格的指令性計劃。改革開放以後特別是上世紀90年代以來,農民工開始逐步成為中國工人的主體,但城鄉隔絕的戶籍管理制度近年來除對當地農村人口進入本地小城鎮外,基本沒有鬆動。

  隨著這些年來農民工逐步成為我國工人的主體,農民工變成了拋家別子、居無定所的社會流動大軍。當他們為中國的城市化和經濟全球化提供了億萬的驚人積累,以至於全世界都為中國工人——其實是農民工的勤勞和奉獻所震撼時,他們卻不得不游離於城市與農村的邊緣地帶找不到自我。他們身在城市,但又被戶籍制度及其包含的福利待遇阻隔而成為受歧視的外來流動人口,在城市中不能平等享受市民權利。同時,他們又因無法在城市落戶和擁有穩定生活預期而脫離農村,阻礙了農村的資源釋放、集約經營和經濟繁榮。

  尤為荒唐的是,隨著農民工親手建設的城市規模擴大和日益美化,他們的處境並沒有隨之改善,反而成為進一步被城市排擠的對象。由於投資、項目和大機關、大工程不合理地集中於大城市而造成的大都市的擁擠和膨脹,變成了排擠他們的新理由。在人口承載能力極限的“理由”下,大都市對高端人才引進的種種優惠同對他們的明顯歧視形成對照。他們在春節期間短暫離開造成都市生活的極大不便乃至部分癱瘓表明,他們絕不是都市中可有可無的邊緣人口。儘管如此,我們的都市一方面依賴他們被貶稱為低端的服務,另一方面又傲慢地拒絕他們的正式存在和分享市民的福利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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