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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李剛:刑訊逼供有沒有?

http://www.CRNTT.com   2011-03-30 09:43:45  


 
  即便考慮到中國的偵查水平和條件限制,在司法實踐中適當降低證明標準,要判定一個犯罪指控是否成立,也必須在一些關鍵證據上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如犯罪時間、犯罪工具、犯罪所得、犯罪對象等。

  顯然,保定王朝案件既不符合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嚴格證明標準,也不符合普通司法實踐的證據規則。一是有證據證明王朝案發時在遠離現場150多公裡外的石家莊處理交通事故,他沒有作案時間;二是搶劫所得的基本東西,如錢款、手機等物品均未找到;三是控方所提出的手機通話記錄,並沒有排除其他可能性,比如是否另有人複制其卡號打電話,並且這一證據沒有簽署人,不符合證據規則;四是警方所提供的酒瓶上的指紋不符合人們手持酒瓶時的生活邏輯;五是王朝曾遭受刑訊逼供並在醫院治療十多天。 

  綜合這些事實可以發現,一方面,偵查機關和控方所提出的試圖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缺乏排他性和唯一性,同時存在違法性嫌疑,最重要的是缺乏關鍵和基本證據;另一方面,卻有足夠強力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沒有犯罪的可能。 

  令人遺憾的是,檢察機關並沒有掌握證明標準就貿然起訴,兩級審判機關也對刑事訴訟證明規則視而不見就輕率判案。人們平常批評的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公安做飯、檢察端飯、法院吃飯”的流水式作業模式再次得到了印證。 

  《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可縱觀全案,公檢法三家,對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視而不見,卻一門心思陷入了預先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怪圈。 

  好在現在河北省高院撤銷了原判。那麼,現在有關機關需要做的事情,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定與此案毫無利害關係的其他檢察機關徹查此案,包括查清是否有玩忽職守和刑訊逼供的行為,是否有故意隱瞞或偽造證據的行為;二是必須在基本證據方面重新落實,比如被劫財物的去向、作案工具、被告人是否有作案時間等。把這些問題都弄明白了,才能給公眾一個信服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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