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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標簽化”的救狗行動

http://www.CRNTT.com   2011-04-20 10:10:49  


由社科院專家起草的《反虐待動物法》(建議稿)曾向社會公衆征求意見,該法第66條對屠宰貓狗有詳細條文闡述,但目前尚未通過。
   
  救狗行動違不違法?

  中國現有的法律並無明文規定禁止吃狗肉,事後調查也證明貨主郝先生運輸狗具有相應手續和河南當地開具的檢疫證明,並無違反法律之處。即使懷疑貨主手續有作假嫌疑,志願者也無權作有罪推定要求貨主放狗,因為這侵犯了貨主合法的財產權利。而在高速公路上強行攔車,則有威脅公共交通安全的可能。 

  專欄作者連岳認為:“退一萬步說,截下的狗車裡真有來路不明的狗,那些愛狗者強行攔截運狗車也是違法的私刑,這正如你強行闖入他的人家裡,發現裡面有來路不明的物品,也不能證明你的闖入合法。又如你‘正義’地私自打死小偷也是犯罪。”  
   
  為何只救狗而不救人?

  有一種反對解救狗的說法獲得了很多人的認可:“社會裡的貧窮和不公那麼多,人都救不過來卻在解救阿貓阿狗。”其實也有偏頗之處。在價值觀逐漸多元的情況下,同一件事往往會呈現價值選擇的分化,在愛狗的志願者看來,由於情感聯系或是本身對狗的喜愛而做出救狗的選擇,也屬於價值取向上的自由。因為環境,能力和專業分工的不同,各人各司其職地踐行自己的價值觀才能使複雜的社會利益最大化。

  以“吃狗肉”屬於個人選擇的權利來為自己辯護的人,當然有批評他人“救狗不救人”的自由,但也需要尊重他人“救狗不救人”的選擇。能救人的救人,能救狗的救狗,只要不對自己的行為過度拔高,就兩不相欠。   
 
  志願者高速路攔截大巴救狗,更像是由最樸素的情感衝動所引發的行為。最值得關注的,莫過於營救行動方式是否“有點過”、是否可能觸及法律界綫;而就動物權、動物貴賤等問題“打口水仗”,未免讓討論偏離問題核心。(網易新聞另一面2011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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