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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亞福:人口問題與同性戀

http://www.CRNTT.com   2011-09-09 14:42:03  


 
  有基本語文知識的人都知道允許、提倡與強制這三者具有不同的含義。“允許”的自由度最廣,所謂“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允許的”;“提倡”則帶有指導性,但不帶強制性;“強制”的自由度最窄。如果政府允許一件事,那麼公民做了這件事就不受到懲罰;如果政府提倡一件事,那麼公民做了這件事之後,政府可以給予適當的獎勵或表揚,但不懲罰不做這件事的公民;如果政府強制禁止一件事,那麼公民做了這件事之後,政府就要對這個公民進行懲罰。

  從人口政策來說,我認為一對夫婦生多少個孩子應當由這對夫婦自主決定,也就是說應當允許一對夫婦生一個、兩個或更多的孩子,也允許育齡夫婦不生孩子。當然,在生育率過高時,政府可以提倡少生,但不能強制少生;在生育率過低時,政府可以提倡多生,但不能強制多生。

  有一些計生支持者並不懂得“允許”與“提倡”的區別。例如,我曾在一篇文章中主張降低中國現行的法定婚齡,從目前的男22歲、女20歲降低到男女均為18歲。有些計生支持者指責我是提倡早婚。按照這些計生支持者的邏輯,我主張允許18歲的青年結婚就是“提倡早婚”,那麼,我也主張允許60歲的老人結婚,是不是意味著我“提倡”人們到60歲才結婚呢?同樣道理,我認為應當允許丁克,但不等於我提倡丁克。

  一些計生支持者不懂得“允許”與“提倡”的區別,而在計生實踐中,“提倡”與“強制”的區別往往也被混淆了。例如,中國的計劃生育在理論上是“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但在計生實踐中卻變成“強制”一對夫婦只能生一個孩子。我認為,現在中國的生育率已經過低,“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已經是錯誤了,更何況“強制”一對夫婦只能生一個孩子,這是錯上加錯!

  在美國歷史上,也曾發生過把“提倡”變成“強制”的事例。美國具有濃厚的清教徒傳統,力主敬畏上帝、清廉度日,“清廉”的內容之一就是不喝酒。本來,如果這些清教徒只是“提倡”人們不喝酒,那麼這是一件好事。然而,在1919年1月16日,美國憲法第18修正案獲得批准,這條修正案規定:“本條批准一年後,禁止在合眾國及其管轄下的一切領土內釀造、出售或運送作為飲料的致醉酒類;禁止此類酒類輸入或輸出合眾國及其管轄下的一切領土。”然而,禁酒令的效果適得其反。由於釀酒轉入地下,質量沒有保證,美國社會因喝酒而中毒、失明、殘廢、死亡的人數急劇增加;而且,在禁酒令之後,芝加哥等地的黑社會集團通過私自釀酒和建立私酒販賣網絡而迅速發展壯大。1933年,美國國會通過憲法第21修正案,撤消第18修正案。美國禁酒令宣告徹底失敗,憲法第18修正案也成為美國歷史上的一大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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