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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記之妻被判受賄 冤不冤?

http://www.CRNTT.com   2011-10-28 11:36:52  


曾經幸福的“蟹”家
  
根據目前的公開信息,“蟹媽”受賄事實無誤 
 
  1.身份適用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而園林設計院原為國有企業,2010年5月中旬變更為國有控股建工股份公司下屬全資公司。

  即,設計院變更前為國有企業,變更後為國有公司。無論如何,設計院經營計劃室副主任、共產黨員梅曉陽都屬於“國家工作人員”。
 
  2.事實充分

  最終被法院認定有效的指控,是境匯公司法人代表胡曙光,分別於2010年1月、2月底、4月下旬,分三次將7萬元人民幣,以夾藏在資料袋、書籍袋和海鮮包裝盒內的方式,遞交給梅曉陽。而2010年6月,梅曉陽向院裡建議,由境匯公司分包設計院承攬的“蘇州拙政園旁的設計項目”。同時,梅曉陽還經辦該項目的設計分包申請及合同評審會簽等立項程序。(此外,梅曉陽還邀請自己的老師、設計院原院長周在春為此項目的外聘專家。而胡曙光原本是梅曉陽手下的設計師,老同事關係。)

  辯護人在這一項上的意見是“梅曉陽不具有收受胡曙光7萬元的主觀故意”,並指出“這筆錢早就打算還,但一直沒找到合適機會,最終的用途應該是給周在春的報酬,並非受賄。”

  首先,無論梅曉陽是否主觀上願意接受這7萬元,或者說主觀上是否一直打算還錢,但直到7月份被檢察院調查(從第一筆開始算已過去半年左右),這7萬元一直都在其占有之下。因此“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成立。

  其次,對於收受財物的“受賄罪”認定,重要條件是“要為他人謀取利益”,且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並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而7萬元到手後不久,梅曉陽就向院裡做出了建議,幫助境匯公司承包到此項目,並經辦相關程序。而胡曙光也認為,梅曉陽幫他找到頂級專家周在春十分關鍵,“前期項目技術路線圖和建議書,對拿項目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為他人謀取利益”成立。

  第三,受賄罪中,所謂“沒有主觀故意”,是指一種過失行為,即行賄者隱秘的把財物送給國家工作人員,而後者並不知道自己收了財物。本案中,雖然胡曙光分三次通過隱秘手法將錢交給梅曉陽,但梅曉陽仍然很清楚的知道自己收了錢。因此,不存在“沒有主觀故意”。

  由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成立,“為他人謀取利益”成立,又不是過失,受賄事實無誤。但事實如何,和結果如何又不一樣,受賄是事實,但受賄罪是否成立,判決是否成立,又是另一回事,因為這還事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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