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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官德”不如“搞法治”

http://www.CRNTT.com   2011-11-08 12:08:45  


 
  媒體對政府官員監督更是無孔不入,不要說政府官員的不腐敗行為,即使是任何一點影響職業形象的不注意的行為,也會被媒體披露,進而會受到懲罰。梁錦鬆買車就是先被媒體曝光的。

  平心而論,納稅人出錢供養公務員,其初衷是要為自己提供服務的,不貪污事實上只是最低要求。而香港的公務員,不僅廉潔,在效率上也獲得了很高的評價。政府小,架構簡單,避免了叠床架屋,效率自然相對高。在政府架構上,香港只有特區政府這一級。整個香港雖然也劃分為18個區,每個區設立了區議會、民政事務署及區管理委員會,但“區”並不構成一級政府,沒有區政府的機構設置,區議會也只是民意表達機構。職能部門在地區的派駐機構與18個區也並不是一一對應的,只是在需要的地方才設立機構。具體到各個部門,副首長不是分管,而是直接負責某個部門的工作,可以說是部門領導兼任副首長。

  另外,政府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在法律上規定得非常明確,在法律上不存在職能部門不能覆蓋的空白地帶或重叠區域,因此很容易弄清某件事該誰負責,避免了職責不清導致的相互推諉。而在具體的執法程序上,規定也非常清楚:首先提出口頭警告,口頭警告不聽再給予書面警告,如果再不聽將發出律師函,再不聽將提出“檢控”,提交律政司派駐地區的區域裁判所審查後,認為需要就向法院提出起訴,由法院最後判決。執法人員自己沒有處罰的權力,哪怕要罰1塊錢,也要由法院說了算。

  和政府部門的公務員打交道,最直接的感受是,接觸的公務員都非常禮貌、有效率,願意盡可能地幫助你。如果做不到,也一定會有非常詳細的解釋和說明,沒有推諉和不搭理的現象。很多的首長級公務員,更是在言談中由衷地透露出對所在部門的自豪和使命感。也許,再完美的制度和監督,很大程度上也是解決“不能做什麼”和“應該做什麼”的問題,而要推動人做好一件事,追求盡善盡美,則非有熱情和認同不可。從這個角度看,香港公務員的廉潔和效率,不僅是相關考核和監督制度的勝利,也是對人的教育的勝利。 (來源:搜弧新聞 王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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