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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民黨終可成立黨團 唯攪局有餘功能有限 | |
http://www.CRNTT.com 2012-01-21 09:49:34 |
在歷史上,曾經有過四十六名“立委”的親民黨,其黨團設有:一、黨團會議(常會、臨時會),由全體黨團成員組成,為黨團的最高決策機關;二、黨團幹部工作會,由黨團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幹事長及各委員會工作小組召集人組成,為黨團的執行單位,召集人由黨團總召集人兼任;三、黨團紀律委員會,由紀律委員組成,為黨團紀律維護單位;四、黨團委員會工作小組,按“立法院”各委員會設十二個委員會工作小組。但現在親民黨只有三名“立委”,要重新設立上述機構,看來將是力不從心。 黨團的最主要活動和功能,是參加黨團協商。“立法院”黨團協商制度設計的背景,源於國民黨在第三屆“立委”居於脆弱少數時,許多法案經常成為“關鍵少數”癱瘓議事的勒索標的,讓執政的國民黨為動員表決疲於奔命,苦不堪言,逐漸演變出來的對策。一九九九年制定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二章“黨團協商”,使之正式規範化及法制化。 “立法院”在審查議案的過程中,出席“立委”對議案內容有所爭議而難獲得結論時,即交由黨團協商,由該議案的院會說明人(通常為主審委員會的最後一次主持該議案的主席)所屬黨團負責召集,並由各黨團指派代表二人(需經各該黨團書面簽名)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各黨團指派的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黨團協商經各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簽名,達成協商結論,並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於院會宣讀後,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四個月無法達成共識時,由院會定期處理。黨團協商結論於院會宣讀後,如有出席“立委”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對其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並由院會就異議部分表決。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或就異議議決結果,出席“立委”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也不得反對。 親民黨黨團只有三人,難以完整地發揮上述作用,但仍可扮演“關鍵少數”角色,在黨團協商中卡住法案,使其難產,並進一步癱瘓議會。但是,由於親民黨的三名“立委”均不是立法活動所需專業的人士,因而臨場反應可能欠佳,而要靠宋楚瑜在背後“發功”,因而他們只不過是傀儡而已,而宋楚瑜則是親民黨的“超級立委”,倘若他感到執政黨對他“不尊重”,他就隨時會指揮親民黨黨團“拆爛汙”,癱瘓議會,為進行政治勒索進行鋪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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