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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該不該判死刑 | |
http://www.CRNTT.com 2012-02-08 10:33:29 |
但以集資詐騙罪為代表的一些“可能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甚至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罪名,卻依然保留了最高判死的可能。如果貿然廢除這些經濟犯罪的死刑,將會罔顧民意。 因為,除了少數例外情況,經濟被害人近親屬的報應欲求一般是能夠代表社會平均報應欲求的。吳英案雖然很少有被害者出來喊殺,但汪振東案(致被害人死)卻殺聲一片。這些罪名的死刑保留,發揮了死刑的威懾力,如在司法實踐中確保了對普通經濟犯罪的少殺慎殺,並非不合理。 如果借吳英案的司法問題,從立法角度入手,導致汪振東案的被害者無法“合理懲罰”,於情於理都不是一個合適的選擇。當然,具體個案的司法問題,是完全值得探討的。 ■ 影響此問題的其它現實因素 在司法程序存疵背景下應更謹慎對待死刑 2008年時,最高法院院長肖楊曾指出:死刑核准權收歸最高法院後,有15%的死刑案由於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等原因被駁回。 是的,在司法獨立性不夠,司法程序存在各種不足的客觀條件下,“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的案件發生率必然較高。此時,對待無法更正的死刑判決,應當慎之又慎。 此外,當市場經濟條件及意識還處在轉型期時,經濟犯罪往往背景複雜,辦成“能禁得起歷史檢驗”的鐵案更加困難。約束死刑在經濟犯罪領域的使用,亦具有現實和長遠的意義。 即便去死刑化亦需穩步推進 我國目前缺失與死刑效果相適應的另一種刑罰方法。比如說可以讓社會各界接受的不被減刑和假釋的無期徒刑。 刑罰之外,預防貪腐犯罪和狹義經濟犯罪的有效機制,依然是有待建設的“制度空白”。 □ 結 語 有關經濟犯罪是否應當廢死的討論還在繼續,無論結果如何,司法程序均應依照法條,公平公正運行。如司法程序之弊果真成為廢死突破口,是存廢雙方都不願看到的。 (本文來源:騰訊新聞評論頻道《今日話題》2012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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