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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會互設辦事處有此必要不宜拖延

http://www.CRNTT.com   2012-03-12 08:36:26  


 
  海峽兩會互設辦事處,又何止是方便辦證那簡單。目前,在大陸地區經商、工作、學習、居留的台灣居民已有約一百萬人之譜,而每日在大陸地區旅遊、公幹、探親的台灣居民也起碼有上萬人次,他們如在大陸地區遇到意外、患病、丟失證件,以至是因為涉嫌犯案而被拘捕,都在在需要海基會出面。而目前的做法,只能是海基會致電致函大陸海協會,要求給予關注及協助;在遇到重大事件時,則由海基會派員前往大陸地區處理。但終究是不方便,而且由於兩岸交流工作日趨頻繁,確實是不如直接向大陸派駐辦事處更為方便。

  而與此同時,目前大陸居民每日在台灣旅遊、參訪、考察起碼超過一千人,隨著政策的開放,也將有大陸學生在台灣公私大學就讀,大陸商人也可到台灣投資,他們的權益也需要維護保障。雖然在大陸遊客遇到意外時,海協會委託海旅會駐台灣辦事處出面處理,但仍屬間接進行,而且也不碰觸大陸居民因涉嫌觸犯台灣法律而遭拘捕等的問題。

  台灣方面又推搪說,台灣內部還有修法的問題,必須經過“立法院”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賦予法源之後,海基會才能就此議題和海協會展開協商,也才能化解綠營的阻力。但其實並不是這麼一回事。《兩岸關係條例》授權海基會處理兩岸人民交往有關事務的條文在第四條至第八條,其中第六條就規定“為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台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這個條文雖然在字面上是規範大陸地區的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台灣設立分支機構,但既然有“依對等原則”之說,顯然也包含了台灣的“團體、法人或其他機構”,包括海基會在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實際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四條亦規定,“本會之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在海外及大陸地區設置分事務所。”這也是法源依據。當然,“依對等原則”,大陸海協會當然也可在台灣地區設置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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