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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見義勇為無罪論”?

http://www.CRNTT.com   2012-03-23 11:44:49  


 
  實際上在美國“積極的見義勇為”往往被嚴格限制,而“消極的見義勇為”則被嚴格保護。美國的聖蓋博市曾發生過一起華裔合力制服當街行搶西裔歹徒的時間,事後見義勇為的華人卻被警方以濫用武力的理由逮捕。類似的案例並不少,一位叫Michael的美國人在一家油漆店工作,因數名竊賊試圖偷竊時,他挺身而出用棒球棍打了其中一名嫌疑人。事後Michael被起訴,罪名是攻擊罪,警方表示他過度使用暴力。在法院宣讀判決書時,法官要求他不要自行打擊犯罪。

  三、“見義勇為就無罪”是反法治

  用道德評價去衡量一個行為的法律後果是反法治的,程序正義將不複存在

  既然“見義勇為”是道德判斷,那麼其與非罪之間,就沒有必然的邏輯關係,因為二者隸屬於兩個不同的層面。見義勇為屬於道德範疇,而罪與非罪屬於法律範疇。將兩者混為一談,說輕了是情緒化的非理性觀點,說嚴重了就是缺乏法律意識。認為只要是見義勇為,任何後果都不必承擔法律責任的看法,其實是將現代法治社會的秩序規範拋棄,而去尋求情感意義上的“正義至上”。“助人為樂”“見義勇為”固然是一種水平較高的道德境界,但並不能成為法律的准繩。如果以“道德”、“好人”作為衡量標準,那麼“好心辦壞事”“為了正確目的可以不擇手段”就成了政治正確,程序正義不複存在。

  “見義勇為就無罪”賦予普通人打擊罪犯和私人執法權力,可能導致以暴制暴私刑泛濫

  在現行法律體系中,見義勇為是否要負法律責任是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的。個別見義勇為者在涉事案件中被判無罪,並不能得出“見義勇為者無罪”的結論,而是對具體案件相關當事人行為法律後果的認定。倘若“見義勇為即免責”成為法律現實,那麼誰來界定“見義勇為”的標準,又應該如何保證“見義勇為”的帽子不被濫用?

  “見義勇為就無罪”,實際上是極大程度上賦予了普通人打擊犯罪和私人執法的權力,這種權力從警察法院等國家暴力系統轉移到普通人,暴力和侵犯人權難以避免。假如舉著正義和做好事的名義,就可以完全免責,只會造成以暴易暴的嚴重後果或導致私刑和報復等不良行為的大量出現,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這不但不是法治的進步,反而是一種倒退。

  四、社會冷漠不是“見義勇為者無罪”的理由

  即使社會道德淪喪,用道德審判替代法律裁決也改變不了社會冷漠的現實

  “見義勇為者無罪”的呼籲,之所以在民眾中得到廣泛的響應並被普遍認可,其實也不是全無道理。南京彭宇案、佛山小悅悅事件等公共事件,一方面暴露了社會道德水平的尷尬現狀,另一方面也讓很多人對於“做好事”心存芥蒂。好心有好報,是人樸素的美好願望,施善行者得善果,才會讓更多的人願意去踐行。但社會環境的糟糕,人的美好願望,都不能成為反法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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