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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創新靠自由

http://www.CRNTT.com   2012-07-13 11:13:25  


 
  在這種治理模式與法律適用機制之下,由於制度本身的缺陷,很容易理解後發國家為什麼一直難以出現真正意義上的創新。我們看到,網絡時代,不論是商業模式、信息技術,還是管理制度、法律規範,後發國家均只能沿襲、搬用發達國家的做法,兩者之間的各種差距越拉越大,超越根本無從談起。
 
  因此,對於網絡空間的企業競爭行為,首要的選擇應該是讓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如果市場機制難以發揮作用,次優的選擇是加強現實世界一般法律的適用能力,有效解決執法能力不足的瓶頸問題,通過現實世界法律的適用,解決網絡空間的各種爭議。只有在上述兩種策略均難以奏效的前提下,方有必要針對互聯網領域的特殊問題,制定適用於網絡空間的特殊法律規範,但是,這種領域應該受到嚴格控制,遵循互聯網的普遍規律。大量互聯網相關案件的最終司法解決,反覆證明現實世界的一般法律完全可以解決絕大部分的網絡法律爭議,是可用、可信的。那些動輒主張制定互聯網專門法律的觀點和做法,既缺乏實證支持,也缺乏科學性支撐。
 
  當然,由於我們一時之間還難以具備發達國家的社會、政治、經濟、法治等歷史與現實條件,同樣的治理方式,難免會遇到現實的無情阻力與巨大挑戰,不可能那麼容易實現。對此,根本之道只能是加速市場化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設,實現根本轉軌。網絡時代,發達國家與後發國家的差距表面上看似乎在網上,根源仍然在網下。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早已經進入到這樣一個“過大關”的關鍵歷史時刻,互聯網治理與法治機理的構造,只是整個國家現代化建設的一個縮影而已。
 
  過渡時期,在某些特定的領域、某些特定的時段,間或可以有一定的過渡時期制度安排,以政府之手補強市場之手,以政治權力推動法治權威生成,以維護社會穩定與國家安全。但是,這類制度安排應該慎之又慎,需要在時間、環境與制度條件等各個節點上有精准、高超的拿捏,從頂層設計、程序、實體、內容、作用邊界等方面嚴格控制,並建立有效的監督與退出機制,以適時實現新舊體制的平穩過渡。否則,各種過渡性的制度安排會自我增生與固化,進而抑制互聯網行業的發展與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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