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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辦事處:賴幸媛修法說或別有含意 | |
http://www.CRNTT.com 2012-08-14 08:33:57 |
第八次“陳江會”簽署了《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和《兩岸海關合作協議》之後,緊接下來的,就是洽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及兩岸貨物貿易協議,為兩岸民眾謀取更多實在的利益,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增添更多實在的內涵。當然,還有海峽兩會互設辦事機構的問題。因此,在第八次“陳江會”後,海協會長陳雲林在與“陸委會”主委賴幸媛會面時,主動提出在海峽兩會下次會談時商討互設辦事機構的問題,而賴幸媛則搬出馬英九在去年提出的“黃金十年”的“和平兩岸篇”中,有關“循序穩健推動兩岸互設辦事機構”之說,予以呼應。雙方都同意就此議題各自進行規劃、評估與研究,並在適當時機意見溝通,等到適當時機就會針對雙方規劃的重點作做廣泛的意見交換,並積極處理。但賴幸媛又表示,由於事涉立法,必須充分準備,因此現在還無法回答明確時機,但兩岸都會積極處理。 從陳雲林和賴幸媛的談話內容看,雖然雙方都贊同洽商兩岸互設辦事處的議題,但各自的訴求卻存在一定的差異。陳雲林的訴求,只是單純的大陸海協會與台灣海基會的互設辦事機構的問題;而賴幸媛則有意要籍此“趁熱打鐵”,進一步將雙方所設的辦事處提升到“綜合性”的辦事機構的位階。 這是因為,倘若是單純的海峽兩會在對岸設立的辦事機構,就不存在賴幸媛所說的“修法問題”。實際上,《兩岸關係條例》第六條就已規定,“為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事務,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台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這項條文規定已授權“行政院”核準作為大陸地區法人團體的海協會在台灣設立分支機構;而按照“對等原則”,“行政院”當然也已獲授權核準作為台灣地區的財團法人的海基會在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因此,倘是單純的海峽兩會在對岸設立分支或代表機構,在台灣方面來說,早就已是有法可依,無須“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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