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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釣衛南馬英九提振“海巡署”威勢

http://www.CRNTT.com   2012-09-06 08:55:13  


 
  為統一岸海事權,發揮整體海巡功能,台灣地區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八日成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納編原“國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財政部”關稅總局的緝私艦隊等海巡任務單位,成為台灣地區海岸巡防的專責機構,使得台灣地區的海巡工作,自此邁向岸海合一專業化新里程,也符合世界潮流的必然趨勢。

  台灣地區四面環海,海岸線長達一千六百五十三公里,海域範圍包括內水、“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其中僅內水、“領海”及鄰接區的面積就達十萬零六千八百零四平方公里,且海域和海岸的性質、範圍互異,執行任務的方式、載具及使用器具也有所不同,故而海岸巡防工作依屬性區分為“海域巡防”和“海岸地區巡防”兩大部分。海域巡防是以台灣地區海域為任務範圍,包含“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的巡防工作;海岸地區巡防則以台灣地區的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五百公尺以內的岸際地區及近海沙洲為任務範圍。其職掌,除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境及執行商、漁港安全檢查外,還包含海岸管制區的管制及安全維護、海上交通秩序的管制維護、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海上糾紛處理、漁業資源維護及海洋環境保護等事項。

  實際上,依據《海岸巡防法》第四條的規定,“海巡署”掌理下列事項:一、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事項。二、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事項。三、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工作及其他犯罪調查事項。四、海域及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五、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之調查處理事項。六、海洋事務研究發展事項。七、執行事項:(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二)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處理事項;(三)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四)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八、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項。前六項為海岸巡防機關的主要任務,第七項各款為海岸巡防機關執行分屬各部、會、署主官的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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