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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法治需要“新公民觀念”

http://www.CRNTT.com   2013-01-17 11:19:42  


 
  這個在今天看來十分荒唐的判決在當時卻是合理合法的,它延伸了1850年加州刑事訴訟法對黑人、黑白混血或印第安人不得就白人之事務做證的規定。從此“印第安人”的定義包含華人,“黑人”包括所有非白人。也使得白人對美籍華人的暴力無法被起訴,造成白人和華人之間關係更趨緊張,也間接地導致了1877年舊金山的反華暴動。

  在這個案例發生時,美國還沒有平等地適用於所有人的,高於任何其他身份的“公民”觀念,種族身份因此堂而皇之地成為司法非正義的合理依據,壓倒公民身份,架空了憲政法治。公民身份受制於其他身份,導致憲政法治難以實行的情況在今天的中國也有發生。例如,上訪在中國成為一個“社會問題”,首先是因為“公民”這個身份被“民”和“官”的身份嚴重壓制。

  不讓“民”上告或上訪,用的就是當年那位加州大法官的兩條理由:第一是“民”的身份規定他們沒有資格就“官”犯罪與否做證。第二是上告的“民”根本就是智能低下之人,有教授就公開說,訪民患有精神妄想症。發生這種對“民”的不公正之事,不僅是因為有專橫的官員和糊塗的教授,而且更是因為缺乏一種能與真正的憲政法治相一致的公民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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