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焦點專題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辦事處確有保障便利必要 惟非領事關係

http://www.CRNTT.com   2013-03-30 08:35:51  


 
  然而,所謂“簽證”、“領事”,只能適用於外交關係。關於“簽證”的問題,本欄本週二《兩岸互設辦事處應避免造成國與國關係》一文,已作出了分析,現擬就“領事”、司法豁免、便利等議題,再進行分析。

  所謂“領事保障”、司法豁免、提供便利,是根據規範“國與國關係”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而得之,大致上有便利、特權、豁免、免除、優遇、優惠待遇等幾項。其中:一、“便利”。是由《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二十八條“領館工作的便利”所確定:“接受國應給予領館執行職務之充分便利”;第三十條第一款又規定,“接受國應便利派遣國依接受國法律規章在其境內置備領館所需之館舍,或協助領館以其他方式獲得房舍。”

  二、特權。特權是指一個人,或某個等級的人,或公司,所享有的特殊利益和優遇,超出其他公民所享有的共同待遇。而領事特權則是指接受國根據雙邊條約的規定或國內法的規定,給予領館和領事官員某些特權。由於豁免也是一種特權,故有的國際法學者也把領事特權與豁免簡稱為領事特權。

  三、豁免。豁免是指“兔除某種義務、責任或處罰”。按照國際習慣法,只給領館和領事官員以極其有限的豁免,而不給特權。此種豁免僅指從主權豁免規則中產生的那種豁免,通常稱領事豁免。領館和領事官員在實際上享有的特權,通常是按雙邊條約的規定,或者是出於禮遇和優遇。

  四、免除。指免去或除掉某種東西或要求。在外交關係和領事關係中,通常指接受國根據國際條約、雙邊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法的規定,給予外交官員和領事官員的各種免除。例如免除一切捐稅,免除關稅,免驗,免予起訴,免刑,以及免除某種義務等,例如免除外僑登記及居留證,免除工作證、免除適用接受國社會保障辦法,免除個人勞務及捐獻等。

  五、優遇。指優待、給予好的待遇。在外交關係和領事關係中,通常指接受國根據本國法或慣例給予派遣國外交官員和領事官員的優待。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