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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朱令案:人人皆可指證“凶手” | |
http://www.CRNTT.com 2013-04-25 12:05:30 |
“疑罪從無”僅適用於司法審判 時隔17年,網友對朱令案中“第一嫌疑人”孫維有所質疑;也有網友認為這不符合“疑罪從無”的原則 從2005年開始,前嫌疑人孫維在天涯論壇發表《孫維的聲明——駁斥朱令鉈中毒案件引發的謠言》,以孫維的名義公開為自己辯解,激起眾人的討論;前日,前嫌疑人孫維再次發帖,聲稱她希望真相大白。後被黑客曝光其2005年底與此案相關人員電子郵箱,內容涉及到孫維組織同學煽動策劃“聲明”一事,並安排同學在網絡中扮演不同角色聲援等等。 隨後,當年曾幫助朱令求助於互聯網使其最終得到確診和救助的貝志誠( @一毛不拔大師),發微博表態:“100%相信她(孫維)是凶手。”有網友則稱這是:“沒有確切證據全憑推論就十幾年大肆污蔑別人”,並稱“推理與證人證據相左,說明推理是錯誤的,此時應停止揣測”。 事實上,“疑罪從無”僅僅是在司法審判過程中應遵從的原則,目的是使被告無需自證無罪 在現代法治國家,無罪推定原則不僅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同時也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1996年3月,中國在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雖然該規定中沒有出現“推定”或“假定”無罪的規范性表述,但卻含有無罪推定的精神。同時,在該法第162條第(3)項中還相應規定了罪疑從無原則,即:“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無罪推定是司法審判過程中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一種保障。通常說來,定某人的罪,並剝奪其自由,是國家公權力對個人所能實施的最極端的行為。因此證明一個人有罪的責任,完全在控方(即代表國家公權力的一方),被告方不需要證明自己無罪,而只需要證明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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