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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愛護李天一和“老藝術家”是公開耍特權

http://www.CRNTT.com   2013-07-15 11:22:10  


 
周稀銀:就怕李天一案情複雜成了緩兵之計

  記者經證實,著名歌唱家李雙江之子“李某涉輪奸案”由於“案情複雜”,目前被退回警方補充偵查。另據知情者介紹,儘管此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中有一人是23歲的成年男子,但5人都將由海淀檢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檢察處審查起訴。(7月4日《京華時報》)

  這起案件果真“案情複雜”,那退回警方補充偵查,為什麼早不做晚不做,而偏偏在這個風口浪尖上宣布?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最多三個月。顯然到現在已經過了偵查羈押期,要不對李某等提起公訴,要不就給予釋放,即從3月7日李某等被批捕之日起算,此案應當在6月6日之前由公安機關移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對嫌疑人進行審查起訴。如果不是李家人與律師“鬧掰”和此案的受害者出來指責李家人極其冷漠而讓“舊事重提”,我們真的懷疑警方好像淡忘了法定羈押期限了呢。

  不排除警方的偵結還有瑕疵需要重新取證,但也不可否認該案件涉及的公檢法機關似乎有意在回避什麼。如果不是知情人披露其中有一人不是未成年人,那我們何處獲得其相關信息?而在輿情再度高漲之際,控檢方以“案情複雜”退回警方補充偵查,也更加驗證了他們對此案的謹慎過度,案情何以複雜,難道就因為是未成年犯罪案件嗎?

  面對不是起訴審理要不就是無罪放人的抉擇,司法機關似乎還沒有做好充足準備,真的不知道他們在猶豫什麼,又在等待什麼?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了可以延長兩個月的情形,檢察機關好像將延長的理由定性在“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上,只要內部定性為“案情複雜”,不管是否真的複雜,反正至少給自己爭取了兩個月的回旋餘地,足夠緩解和降低公眾的焦急期盼了。

  對此案做到慎重再慎重是有必要的,但也不該是如此被動,尤其是不能簡單地以未成年人犯罪保護的名義,而有意屏蔽可以也是應該向公眾公開的信息。而對於此案“案情複雜”的定性,似有“一家之言”之嫌,因為所涉及的所有信息都被一概以未成年人保護名義而加以拒絕告知。如果是早一點做出還占有主動,可在公眾倒逼案情和真相的情況下,才來急吼吼地宣稱“案情複雜”,不能不讓人懷疑有上演“拖延大戲”的嫌疑,或是對輿情高度關注的緩兵之計吧。誰知道兩個月後檢察機關不會再度退回補充偵查?而經過如此折騰,還會有多少公眾有耐心等待他們最終不公開審理的結果呢?(2013年07月05日10:01來源:東方網 作者:周稀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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